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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祭祀公業有論及祭產之管理應依規約、特約、慣例為之,常置有經管人則由經管人管理。因此可見在祭祀公業規約等未有明定之情形下,並不存在各派下員可任意自行選擇使用祀產之慣例,當事人主張其基於派下員身分而對土地有自由使用之權利,故因原處分受侵害,顯與祭祀公業之章程規定不符,更難認有何特約或慣例等足以支持其主張,因此實無從原處分有損害其自由使用土地之權利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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