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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該補償數額之查定,係屬縣(市)自治事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制定自治條例訂定補償標準,作為查定補償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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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該補償數額之查定,係屬縣(市)自治事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制定自治條例訂定補償標準,作為查定補償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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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 30 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所以主管機關若於實施勘查後,認定係應拆除之違章建築,則應拆除。又主關機關執行強制拆除,若已給予充分之時間準備搬遷,難認與比例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本件行政機關對抗告人建築有違建築法規定,發函告知其不申請補辦執照手續之法律效果,在此機關將系爭違章建築認定為「程序違建」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之對抗告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惟嗣後又做出行政處分,將系爭違章建築變更認定為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之實質違建。在此前者得補辦,後者不得補辦,二者之法律效果不同,尚難遽爾謂後者係前者之接續執行行為。是原審法院裁定認該拆除通知書僅係通知抗告人應執行拆除之觀念通知,屬補辦手續通知書之接續執行行為,非另一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核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違章建築拆除之標的固為違章建築,惟其拆除處分之對象仍應以真正應拆除之義務人為限。行政處分亦均應有特定人或可得確定非特定人為處分相對人,即行政處分均應是針對「人」為其構成要件,縱如違章建築拆除之標的為建築物,但仍應在拆除行政處分確定拆除義務人為何,方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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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倘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對於同一基礎事實所衍生之民、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由於不同法院對事實認定歧異,致生裁判歧異,非因此剝奪人民之民事或刑事訴訟權。故民事之裁判,如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苟行政爭訟程序尚未開始,民事法院審判長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行使闡明權,曉諭當事人就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倘若當事人已表明不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或捨棄該行政程序救濟之途,而選擇逕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者,民事法院固不能否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然得就公務員為該行政處分行使公權力時,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事,自行審查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一)核定發放補償費及自動拆遷獎勵金之行政處分,並未構成何種法律 不能或違背公序良俗之情事,縱當事人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 該授益行政處分,惟一般理智謹慎之人亦無從自該行政處分合理判 斷存有明顯之瑕疵。故於台中市政府依法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前, 仍應認該行政處分具有存續力,自不得以該行政處分無效,請求當 事人返還據以受領之利益。(二)對違法之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已允許原處分機關於不違背信賴利益 原則下,行使撤銷權,並無行使期限之限制。故於九十年一月一日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使撤銷權時,雖定有 二年之除斥期間限制,然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自應以九 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開始計算其除斥期間。(三)公法上之契約須以完成行政作為為其目的,始為相當,參酌現行我 國實務及學說就行政契約之判斷所採取之「契約標的理論」,本件 切結書並非係台中市政府基於徵收之行政目的而與當事人所締結者 ,非屬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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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 5 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第 30 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本件系爭公函之內容,參酌縣政府已分別以 2 函通知建物所有人與訴外人等人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及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執行拆除等事項,顯見系爭公函僅為觀念通知,目的在通知建物所有人與訴外人等人執行拆除系爭建物之期日,暨有關執行之細節及其法律規定,並不因該項敘述或通知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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