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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之「事實」,除包括違規之行為外,即違規之時間、地點等及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均包括之,俾達可得確定之程度,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已否正確適用法律。而行政處分是否合於法定程式,應依既存之記載認定之,苟既存之行政處分書未合於法定程式者,除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補正外,並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為發問或告知,使原處分機關為充分陳述、敘明或補充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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