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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受任保管系爭油品,其責付保管期間之租金,可謂係公法上寄託或委任「關係」所生之費用等語,並非主張其與檢察官間成立行政契約。原審遽認檢察官與保管人間並無成立公法上寄託「契約」或委任「契約」云云,即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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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扣押物之命令保管,仍屬司法程序之一環,乃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係檢察官為貫徹扣押效力所為之命令,具有強制力,與契約係由雙方合意而訂立,自有不同,故檢察官與扣押物保管人間具有公權力行使之命令關係,並無成立「公法上之寄託契約或委任契約」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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