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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立大學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育工作,依其聘約之內容,要在約定教師應履行公立大學應提供之教育服務,及所得行使之公權力行政,性質上係屬公法上契約。而教師基於此項聘約,負有於大學內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之義務,大學則以給付教師薪資為其義務。教師基於前開聘約,因而具有特定之資格得以指導學生、從事研究,惟此乃其應履行義務之內容,非可認係其因聘約而生之權利或利益;至因教師於履行其義務即從事教學或研究可獲致之學術上成就,則僅為前開事實行為之結果。故以大學教授請求國立大學核定其退休申請案,究其法律性質乃係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即請求准予退休,以消滅其國立大學教授之公務人員身分(即公法上契約),自屬公法事件,則兩造間就此退休准許與否之爭執,當屬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議,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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