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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懲戒處分與覆審決議,由不同委員所組成之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分別作成,並各冠以「技師懲戒委員會」與「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名義,亦核無覆審受理權限欠缺或組織不合法之違法情形,當不能因機關依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22 條之規定,以機關名義對外行文,即謂該覆審決議之覆審程序有違法瑕疵,構成應予單獨撤銷之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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