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9279人
1
裁判字號:
旨:
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不具有證據能力,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據,予以逮捕偵辦,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至刑事偵查技術上,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之釣魚方式,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爆竹煙火因具有危險性,故主管機關對儲存之場所予以規範,煙火所有人將持有之煙火任意存放於民宅內,該場所並非地面一層之防火建築物、未設有防盜措施、安全監控設施,且亦未每日建檔詳載其儲存數量,其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不符合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存放數量達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管制量數倍之多,場所附近亦有往來民眾,足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消防主管機關自得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執行檢查,並予以取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並非僅限於管制我國陸地上之經營行為,如係在我國領海內以船舶為工具在其上經營柴油之零售,亦應有其適用。又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即有該法之適用,不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國籍為何,只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依同條第 3 項規定,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以,外國籍油輪在我國領海內以船舶為工具為外國籍船舶補給油料,仍依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