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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海關調查稽核組依報關人於報關時所檢附之海運提單,查得實際託運人就相關貨物為標的開立之發票金額,且與關務署另行函請外國海關刑事局所協助查得之出口申報金額一致,則海關即應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認定前開發票所載金額為上開貨物由外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並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而無再適用同法第 35 條以合理方法核定之餘地。縱報關人所提與上開貨物相同年份、型式等相似貨物之網路標售價格,然既非本案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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