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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律自斷絕自來水或電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得申請復水、復電,不當限制營業場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生活所須之用水、用電與有效利用建物所有權之權利,已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屬事實審,而行政訴訟通常事件之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故關於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事項,應由高等行政法院依職權為之。縱原處分機關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有不足或違法情事,除個案具有由原處分機關再為調查係更有利於事實之釐清、或較有利於人民或另涉及原處分機關之裁量權等例外情事外,原則上自仍應由事實審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該個案之事實及證據調查,並憑以適用法令。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254 條。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因涉及公益,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而當事人於確認訴訟仍有提出證據之主觀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而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所載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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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執行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前段限期命義務人清除廢棄物,而義務人逾期未清除改善完成的話,執行機關可依同項後段規定,先代為清除完成後,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向義務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或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規定,預估必要代履行費之數額,以發執行命令之方式命義務人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本條之違章責任係因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狀態而成立,並不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是否有為導致此危險狀態之行為;故本條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係本於其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地位,就建築物之危險狀態負其自己責任,並不生行政法上義務是否繼受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執行,乃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權力主體,對於人民或其他權利主體,以強制手段執行其公法上義務之程序。執行名義之「有效性」為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惟執行名義之「合法性」則非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換言之,強制執行之合法性係繫於執行名義之「有效性」,而非繫於執行名義之「合法性」,故不得以執行名義之違法而主張執行措施不合法。且以擔保書為執行名義,對擔保人執行時,此擔保書之執行名義乃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律之特別規定」,亦屬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執行機關開始對擔保人逕為強制執行時,此一執行程序性質上乃另一執行程序,擔保人即已轉換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身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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