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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指法律上及事實上均為不能而言。如人民因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應許其請求回復原狀,以除去包含該執行上之事實措施在內之不法結果;倘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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