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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依法,將違法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處分予以撤銷,其因信賴劃定、編定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者,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主管機關補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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