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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稅捐稽徵法公示送達之文書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之規定,而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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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依法,將違法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處分予以撤銷,其因信賴劃定、編定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者,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主管機關補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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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2 款固規定,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應經許可,違反者則依據該法第 92 條之 3 第 6 款規定核處罰鍰,然行政罰與刑事罰相同,亦應有足夠證據認定受處分人確有為違法行政法之行為,行政罰方屬合法。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倘行政機關僅依據稽查紀錄所記載之受處分人供述為事實認定,而未參酌其他具體證據,即難謂符合上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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