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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基於免繳使用牌照稅之目的,由妻子具名立據切結書,同意註銷其所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者,丈夫不具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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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代理權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非不可於事後之行政救濟程序,由本人或其合法委任之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之方法加以追認,而均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而協會於最初申請異議時,固僅係由其代理人提出概括委任書影本,其提起異議之代理權固有欠缺,惟因其於事已就此具體個案提出經公證及認證之委任書,由合法委任之代理人就實體事項為答辯之主張,並於法院審理時承認先前異議程序之行為,無異由其代理人默示及明示承認先前異議程序之行為,自應認溯及於提起異議時發生效力,原有之欠缺應視為業已補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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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訴願法第 95 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 10 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又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含違法的平等。因此,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又稅捐的合法公正核定,乃稅捐稽徵機關之職責,稽徵機關不得任意悖離,人民亦無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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