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3507人
1
裁判字號:
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之要件,雖屬相同,然其規範目的、法律效果,則有不同。營業人不符合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情形,應依同法條前段規定負有使用統一發票之行政法上義務,倘有違反此項義務之行為,主管稽徵機關自得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推計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至於主管稽徵機關是否發動、何時發動行政作為,進而作成補徵營業稅之核課處分、裁罰處分,核屬其依行政程序調查後之職權行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