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乃就莫拉克颱風災區被劃定之特定區域,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賦予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承租公有土地者、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或耕作者,請求徵收、補償、救助金之公法上權利。上開規定為該公法上請求權之實體事項。又行政法規之適用,應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所謂實體從舊原則,是指在過去已經發生並完結之法律事實,應適用行為時法規或法律事實發生時之法規。原判決並未釐清承租人主張其請求徵收、補償、救助金之事實發生於重建條例廢止前等情是否有據,亦未究明承租人是否有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遽以承租人為請求時,重建條例已期滿廢止而失效,其公法上之權利已因法規廢止歸於消滅而失所附麗云云,即有不適用承租人所主張其公法上權利成立當時有效之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