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6240人
1
裁判字號:
旨:
內政部基於消防法中央主管機關職責,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4 項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於同辦法第 11 條之 1 明定消防設備人員講習事宜,限制講習內容必須係「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以確保渠等執行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業務專業能力,並無逾越消防法,且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