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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高中課綱之性質為法規命令,並非一般處分,亦非行政規則。縱經主管機關誤認其為行政規則而發布,亦不影響其為法規命令之性質。故倘法無明文時,人民並不存有訴請主管機關廢除該課綱之公法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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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規則對外就人民而言,並未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須經由實施地籍測量機關依該等行政規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才間接地藉由該等具體行政行為,對人民權利或義務有所影響。人民亦無藉由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應發布特定行政規則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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