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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高中課綱之性質為法規命令,並非一般處分,亦非行政規則。縱經主管機關誤認其為行政規則而發布,亦不影響其為法規命令之性質。故倘法無明文時,人民並不存有訴請主管機關廢除該課綱之公法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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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方議會就議會程序及議會紀律事項有自律權,而議會之自律決定,司法予以一定程度之尊重,然此乃司法審查密度之問題,而非地方議會就自律事項所為之決定,不屬司法審查對象。此外,因假處分程序屬於緊急程序,行政法院係依及時可調查證據,判斷存在假處分請求及原因之事實是否達已釋明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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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立學校所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決定與通知,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必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始發生完全效力。是於等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期間,受處分人仍具教師身分,若原聘期間屆滿,自有暫時繼續聘任關係以保障教師權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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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保訓會針對警察特考的錄取人員,於榜示當日同步在該會全球資訊網公告系爭通知,並函請考選部協助於正額錄取通知書函刊載該項考試訓練相關資訊,性質上為保訓會就系爭考試之訓練事項所為決定,並對錄取人員直接發生應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5
裁判字號:
旨:
(一)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事件如有裁量權,而人民之申請經主管機關 裁量駁回,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在本案訴訟除在主管機關裁量 縮減至零之情形外,原無權命主管機關作成許可處分,何能在假處 分程序,未能釋明主管機關裁量縮減至零時,為暫時許可之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本件抗告人因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之有效期間即 將屆滿,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換照。觀之 換照申請之審核,依該條第 2 項規定,除應審查申請書及換照之 營運計畫,並應審查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之事項,是換 照之申請,可謂是重新申請許可而取得新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而相對人對換照申請是否予以准許之決定,為裁量處分,並非原 則上應予許可,相對人具有裁量之權限,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應審核申請書、營運計畫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紀錄、播送之節目及 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財務狀況及其他 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等情事,為准否換照之決定。抗告人固然指摘 相對人程序上瑕疵,但就相對人裁量決定其換照之申請,依如何之 事證,裁量縮減至零,而僅有一種決定(即認抗告人之換照符合衛 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之審核標準而僅能作成准予換 照之決定)為正確,未予釋明,其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即難認 有理由。(二)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 」,限於該項重大損害係非聲請人所能預料者,並且該損害非因自 己之遲延、錯估等過咎行為所造成。如為聲請人所能預料者,其原 能採取防範措施,即無急迫可言,如其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致損害發 生,該損害之發生為其過咎所致,而因自己過咎行為發生損害,如 得要求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無異鼓勵過咎行為,亦與公平正義 原則有違。 參考法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 條、第 11 條第1項、第 18 條、第 19 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02 條準用第 297 條關於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 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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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規則對外就人民而言,並未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須經由實施地籍測量機關依該等行政規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才間接地藉由該等具體行政行為,對人民權利或義務有所影響。人民亦無藉由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應發布特定行政規則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於作成終局之實體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為或決定,因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不得對其獨立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8
裁判字號:
旨:
假扣押、假處分均係提供暫時之權利保護,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假處分與假扣押之意旨相同,在於保全強制執行,如原告以給付之訴請求救濟,而給付內容非屬金錢請求,而預慮如獲勝訴判決也將強制執行無著時,法院即應即時依其所請提供假處分之暫時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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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開發行為依該法第 5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由此可知,行政機關須認定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始有進行第一階段環評之可能,原審未盡闡明義務,辨明行政機關認定之性質如何,且對於受處分人抗辯之「已通過環評」、「業已停工」等情事亦未盡調查,原判決尚有論事不明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其目的並非全然保護當事人日後之強制執行,亦在保護一般利益、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於環境影響評估事件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利益,除聲請人個人之私益外,更應考量對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之不良影響之環境利益。又所謂開發行為之定義,係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行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範圍,自應視行為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旨:
所謂之「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規定,係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所為之開發行為,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使用」,蓋自然環境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本應減少干擾,讓其自然成長,自然演化;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所負者,唯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縱使某世代有開發行為之必要,亦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以減輕人為因素對環境產生之負荷為要務,俾為後世代保留得以永續發展之環境。而不論開發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均係對環境加諸之人為干擾,則於未經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確認足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前,自不許開發單位擅自從事開發行為。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2
裁判字號:
旨:
按軍事養成教育須以培養已擁有民間學歷之軍事新血,始符合節約軍事教育投資成本與廣闢軍事人才來源之政策目的。是國軍機關舉辦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班考試之目的,即係甄選已接受民間教育、擁有一定程度學歷之人,施以軍事養成教育,而後備役軍官係自常備役離職、停役、退伍之軍人,具備一定程度之戰技、戰略等軍事知能,與毫無軍旅經驗之初任軍官有別,如准許後備軍官報考系爭考試,將使國家以往於其等服現役時期投注之訓練成本形成浪費,故考試簡章明定以後備軍人列管者,不得報考,自符合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立法意旨,國軍機關據以否准已服預備軍官役退伍者參加此類考試,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旨:
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及議會民主原則之「議會自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第 381 號、第 499 號就「國會議事」在一定範圍內之議事自律事項,司法權應予尊重而不介入審查之意旨,於「地方議會」亦有適用。又地方議會由議員(代表)組成,由議員(代表)合議行使上開地方議會之職權;個別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對於地方首長及相關之業務主管,固有施政總質詢(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之職權(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惟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此係指地方立法機關為維持議會運作,在不違反法規範圍內,得就議事程序、內部組織及內部秩序之維持等事項,自行訂定相關規範,以助於其職務之履行。故地方議會之議事程序,不涉及對人民或對其他機關所生之外部關係,上開個別議員對於地方首長及相關業務主管質詢之職權,性質上為地方自治團體內部之立法權對於行政權之行使,不涉外部關係,則因議員質詢方式及議事日程排定所生之爭議,均在議事自律事項之範圍內,性質上為立法權之核心領域事項。是以,個別議員對於地方議會所為議事程序,縱有意見,屬地方議會內部自律問題,應循其內部自律機制解決,不該當於公法上之爭議事件,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亦非屬私法爭議事件,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裁定移送通法院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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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保全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兩種假處分類型,在具體個案的適用上並不容易區分,應依聲請人請求保護的重點,作適當的解釋,不宜逕區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文義,率為駁回假處分的聲請。而所謂公法上權利,包括實體上及程序上的權利,指公法上請求給付金錢、特定物,或其他作為、不作為的請求權在內。電業籌設事件的申請,具有申請權性質,若聲請人著重在現狀具申請權,而聲請假處分命相對人不得變更為「不具申請權」,而為聲請的內容,則屬合於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假處分類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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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開評選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性質上與行政契約締結前之程序規定相當,且屬多階段之行政程序。是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公告,性質上核屬行政機關為選擇或決定締約相對人之程序中行為,並非要約意思之表示,充其量僅屬要約之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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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又無論撤銷或廢止本身皆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故當然適用關於行政處分之各種法則。被告函復之真意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之廢止原先同意原告至該校選讀之授益行政處分,是此一廢止原告繼續選讀之函文,性質上仍屬另一行政處分,且係對原告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則其行政救濟之方法應係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而非課予義務訴訟則原告既係就該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處分聲請暫時之權利保護,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自不得以假處分之方式就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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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作成復查成績結果後,所為之否準人民申請閱卷及複印全部試卷決定,並非程序中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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