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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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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為斷,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衡諸該(補助款契約)約定,與(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所訂之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之條件亦皆由相對人單方決定。且本件係○○老人養護中心提出申請,經相對人核准後,兩造始簽訂系爭契約,其後續之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之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之行為。則從兩造間契約之標的、目的、契約依據、契約內容等項可知,系爭契約乃相對人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其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及增進老人福利之老人福利政策之行政上目的,而與○○老人養護中心約定提供補助款,並使○ ○老人養護中心負合理之負擔,而成立之行政關係契約,則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自應屬公法上之爭訟事件,抗告人主張依兩階段理論,本件屬履約階段之私法爭議,不得依行政訴訟解決之,自無可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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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撤回假扣押執行時,其代履行文化資產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採購契約尚未簽訂及施工,亦未支付該部分之修復費用,即無從依文資法規定向相對人徵收費用,自無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之情事,雙方亦未就此簽定書面契約,難謂已就此成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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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本案開發單位,同時向內政部及國科會申請開發許可,各適用之法令並不相同,是開發程序均立足於系爭原處分,為兩個以上之行政處分,以共同實現一行政目的者,當事人對其中一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其請求暫時停止執行該系爭行政處分為有理由時,則暫時停止執行之效力,應及於與該系爭行政處分共同達成同一行政目的之另一行政處分之執行,故審酌相對人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聲請人以外之聲請人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續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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