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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關於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後,發給之。而地政機關估定補償費、要求受領人繳回溢領補償費等行為,均屬行政處分,足產生受領人之補償費返還義務,亦應認此係行政處分,至此項行政處分有無法律依據及是否合法,則屬行政處分應否撤銷之問題,與其性質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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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依照學者通說見解,公務員任用之任官行為係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 處分。對此公務員所受領之俸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亦不可能單 獨於任用之外,而與公務員形成行政契約。(二)依國軍空勤加給支給辦法為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任意給付,而未 有符合支領加給之事實,該核定處分有誤,對此既不符合支領標準 ,亦有因重大過失不知而支領之情形,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行政 機關未依相關法令而竟違法核給加給者,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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