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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古蹟如有所有人,主管機關應以該所有人作為文化資產保存規範所定管理、維護古蹟之義務人,蓋所有人依法有對標的物為全面直接支配之權利,包括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等權能,是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儘先課予所有權人管理、維護其所有古蹟之義務,始足以確保文化資產保存法就古蹟長期穩定之保存及妥善維護之規範目的得以實現。至於古蹟若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取得該古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之人,除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外,對於古蹟建物所取得之權利,實際上與所有人幾無異,自應以其為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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