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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5 條規定可知,我國集管條例,係將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與利用人對使用報酬異議之原本為私權爭議事件,以法律規定,經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作成裁決性之審議行政處分,而為公法上爭議事件。使用報酬率審議程序中,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對象,即係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之公告。所以在審議程序中,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間,係處於對立關係。就集管團體一方觀之,集管團體若受不利益之審議,乃係因該審議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得依法以訴願人、行政訴訟原告之身分提起行政爭訟。但若審議結果係有利於集管團體而不利於利用人,因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之對象乃集管團體所公告之使用報酬率,則如何使實質對立關係之集管團體及利用人在行政爭訟程序中取得當事人地位及其程序如何保障,自係我國著作行政爭訟重要問題。是以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審議案件,在利用人不服審議結果提起行政訴訟者,行政法院即應依職權或聲請裁定集管團體為參加人,始得充分保障集管團體的程序上利益。至於與該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公告有關之利用人,除申請異議之利用人外,也有不是申請異議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同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之參加人。因審議行政處分內容之個別細項,對各個利用人有利不利情形並不相同,甚至有可能並非申請人或參加人之利用人,因對審議內容有利害關係,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者,故就利用人方面,是否裁定為獨立參加人,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有依職權或聲請調查審酌之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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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保險業經營帳冊財產於接管期間應由接管人保存管理,接管處分如定有終期者,其效力因期限之屆至即告終止而消滅;接管期間如接管原因消失,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至接管期間屆滿或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接管人固應將保險業經營帳冊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然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為勒令停業清理處分,且依同法第 149 條之 8 第 1 項指定清理人為保險業之清理者,保險業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清理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仍停止;而保險業經營帳冊財產,則應由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將之列表移交由清理人保管占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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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憲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平等原則固應拘束行政機關之各種行政行為,惟該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行政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立法目的或政策考量,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是以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正當理由,亦得為差別之對待。兩岸目前尚處於敵對之緊張狀態,為國人共識,基於安全理由,將中國大陸與其他外國廠商作不同處理方式,尚無違禁止恣意之行政法則,及本法第 6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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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無論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均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廢止,惟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廢止,須符合一定之法定事由,始得予以廢止,因其作成時既屬合法,相對人又因而具有信賴處分之存續利益者,其廢止自應受有較嚴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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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回饋金。又申請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向主管機關申准山坡地從事開發建築用地等行為,屬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自屬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依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係基於其自己之水土保持義務,又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自係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且因其並非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尚不得援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8 條第 3 款之規定主張免繳交回饋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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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是國防部依軍人保險條例第 4 條規定為軍人保險之主管機關,其雖依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及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款、第 8 條規定,將部分軍人保險事項、保險業務委託、委任他機關辦理,惟其就被保險人停役期間保險年資得否接續併計一事,仍有准駁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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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保險業停業清理人者,該私人或私法性質之團體,於此受委託範圍,即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機關,而非僅居於履行輔助人地位輔助主管機關以自己名義從事停業清理處置之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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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申訴、視為訴願之再申訴程序,係教師提起撤銷訴訟之必備要件,倘未經合法之申訴、再申訴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即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又教師倘提起申訴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對已決定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教師即無從續行為合法申訴、再申訴程序,則其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且不能補正,行政法院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裁定駁回。此外,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係由雙方締結互付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關係,教師負有給付有助於學校執行教育事務之職務上義務,學校則負有給付薪資報酬為對價之義務。因此,公立學校給付教師之薪資、考績獎金等報酬,係因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對待給付義務,性質上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所指之「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不生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教師應返還金錢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聯勤司令部未經國防部授權而逾越權限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自因逾越權限之違法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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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與社團法人訂定委辦契約所成立之專案辦公室,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該民間團體就申請獎助備案事件所為之決定係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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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銀行受主管機關委託,代辦國庫補貼利息申請撥付作業,性質上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承貸銀行則係行政助手。至於土地銀行與申請人間因重複申貸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而被取消優惠借款資格之爭議,係公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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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依法將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之公權力,委託由團體或個人行使後,即不復有關於上開事項及核發使用許可證之權限,否則不僅無法達成行政委託之目的,且有管轄權限衝突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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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訴願法第 18 條、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又所稱自然人係指有權利能力之人,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訴願法對訴願人死亡,其效力如何及應如何續行訴願,除承受聲明部分已為規定者外,其餘則未為規定,應認應參照行政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法律規定。因此,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訴願程序亦生當然停止效果,訴願機關於有繼承人承受訴願前,不得作成訴願決定,縱作成訴願決定,亦不發生終結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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