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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訴訟上和解契約具有訴訟法及實體法上行為的雙重性質,實體上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列之契約無效原因者,亦為無效;當事人非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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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一般廢棄物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是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人,對於其所有及所管理土地內之環境維護,均應盡其管理、清除之義務,以維護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又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為民法第 818 條所明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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