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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之登記雖非生效要件,卻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公司辦理增資於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日,即已生效,如登記之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除滋生股東之困擾及訟源外,且易損及主管機關登記之公信力。是以,原處分依據行為人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公司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議事錄係偽造文書之犯罪事實撤銷系爭相關登記事項,乃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處分,自屬行政訴訟審判範圍。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一經勝訴確定,即為具有對世效力之形成判決,原處分溯及失效,依行政訴訟法第 215 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受其拘束,原處分一經撤銷,公司之公司登記自有回復增資登記之可能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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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不合理,經利用人對之異議並申請審議時,著作權專責機關即應審酌各項因素,妥適公平審議,如認申請有理由時,即應依法決定其使用報酬率。次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5 條第 4 項明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得變更計算基準等。是以,解釋上凡決定使用報酬率之相關因素,著作權專責機關於作成決定時,均得變動。另著作權專責機關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本含有不得實施原使用報酬率之意,且另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禁止其實施者,以所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而收取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指法律上及事實上均為不能而言。如人民因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應許其請求回復原狀,以除去包含該執行上之事實措施在內之不法結果;倘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屬於使用報酬率事件的當事人之權利人及利用人,如權利人及利用人與會代表採逐案派聘,目的應係給予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在著審會中就其立場作解釋、爭取權利人及利用人利益之機會,此項制度之原意即將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之成員安排在著審會內,為權利人及利用人各別主張其利益,則著審會之性質與獨立委員會之獨立超然或強調其公平公正者不同,亦與迴避制度係為免影響公權力行使之公正之規範意旨相抵觸,故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迴避規定。至於權利人及利用人之代表人若係通案派聘,則有可能係借重其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人對該行業之熟悉度,而予以專業意見,自應具公正之立場,即有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規定之適用。次按著作權審議諮詢時,著審會委員固符合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之要件,惟會議決議紀錄部分未有是否符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記載者,即有調查釐清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屬於使用報酬率事件的當事人之權利人及利用人,如權利人及利用人與會代表採逐案派聘,目的應係給予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在著審會中就其立場作解釋、爭取權利人及利用人利益之機會,此項制度之原意即將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之成員安排在著審會內,為權利人及利用人各別主張其利益,則著審會之性質與獨立委員會之獨立超然或強調其公平公正者不同,亦與迴避制度係為免影響公權力行使之公正之規範意旨相抵觸,故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迴避規定。至於權利人及利用人之代表人若係通案派聘,則有可能係借重其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人對該行業之熟悉度,而予以專業意見,自應具公正之立場,即有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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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屬於使用報酬率事件的當事人之權利人及利用人,如權利人及利用人與會代表採逐案派聘,目的應係給予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在著審會中就其立場作解釋、爭取權利人及利用人利益之機會,此項制度之原意即將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之成員安排在著審會內,為權利人及利用人各別主張其利益,則著審會之性質與獨立委員會之獨立超然或強調其公平公正者不同,亦與迴避制度係為免影響公權力行使之公正之規範意旨相抵觸,故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迴避規定。至於權利人及利用人之代表人若係通案派聘,則有可能係借重其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人對該行業之熟悉度,而予以專業意見,自應具公正之立場,即有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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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但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依該法律規定意旨,而排除上開行政程序法迴避普通規定之適用。次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聘派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為著審會委員。惟著審會成員中包括屬於使用報酬率事件的當事人之權利人及利用人,倘權利人及利用人與會代表係逐案派聘,應係給予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在著審會中就其立場作解釋、爭取權利人及利用人利益之機會,此項法律設計制度之原意即將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之成員安排在著審會內,為權利人及利用人各別主張其利益,則著審會之性質與獨立委員會之獨立超然或強調其公平公正者不同,亦與迴避制度係為免影響公權力行使之公正之規範意旨相抵觸,故無從適用迴避規定。惟權利人及利用人之代表人若係通案派聘,則有可能係借重其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人對該行業之熟悉度,而予以專業意見,自應具公正之立場,即有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按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認定,如系爭所得無論係執行業務所得抑或不法所得,因其課徵客體及課稅所得額均未變更,對所得人而言仍屬同筆所得者,應屬所得屬性之認定歸屬範疇,故稽徵機關將此部分所得性質由執行業務所得轉正為不法所得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無影響,自為法之所許。至於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有關行政處分轉換之規定,係指原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可以包含另一新原處分,具備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之實體法要件,此二行政處分可以達成相同之目的,行政機關依原有之程序及方式,得合法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而言,與所得屬性之轉正尚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環保局對於嗣後新發生之違章事實,應以違章行為之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為裁罰基礎,尚不得援引與違章行為無關之期間,依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資料,推估其有未妥善處理廢(污)水,而有減省廢水、污泥處理費用及孳息之不法利得,且環保局並未依職權先行調查,而逕依訪價平均值計算本件不法利得,則其計算基礎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權利人及利用人,係給予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就其立場作解釋、爭取權利人及利用人利益之機會,以利主管機關作成決定,故該委員會之組成與行使,與迴避制度係為免影響公權力行使公正之規範意旨不同,應屬行政程序法迴避制度之特別規定。
11
裁判字號:
旨:
裁罰處分之相對人於撤銷訴訟中,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一併請求返還所繳納之罰鍰,於法尚非無據。惟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國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且國家公法上之收入,與私法上收益性質不同。故相關法令如未有加計利息規定之明文者,並不當然加計利息。
1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基準,所謂「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具歷史建築價值」,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具專業性且涉及文化價值判斷。故建物得否登錄為歷史建築,應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本於專業為判斷,法院應予尊重,倘經審查行政機關作成判斷時並無恣意濫用及違法情事,尚難任意指摘其有違法之情形。主管機關以函文認定建物已符合登錄歷史建築之要件,然以「暫定古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其辦理歷史建築登錄公告之條件。則有關建物登錄歷史建築部分,業因暫定古蹟期間未能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同意,而未作成正式公告,故其並未發生效力,亦難認相對人得據之為信賴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旨:
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嗣後當事人即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是以實質確定力係就訴訟標的發生,而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原告關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違法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或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不作為致受損害,並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應為決定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主張」,故課予義務訴訟如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判決原告勝訴確定者,該判決就原告對被告是否有依法作成所請求行政處分之權利雖未加以確認,亦未命令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惟該判決之既判力,仍及於否准處分或不作為為違法並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確認。此外,同法第 215 條規定之目的乃貫徹行政行為合法性之要求,使第三人亦不得為與判決相異之主張,非謂其亦屬確定判決之當事人而受此效力所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事實若有爭議,屬需舉證證明之待證事項,須經調查程序始得判斷事實者,即非一望即知之重大瑕疵。
15
裁判字號:
旨: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第 15 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意乃在限制證明書之持用人須於期限內持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始提出申請,則須重新申領之意,並非逾核發六個月,該行政處分即失效之意甚明。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判決係就當事人間訟爭之訴訟標的而為判斷,其判決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判決法院及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然行政訴訟之目的,除當事人之權利保護外,亦兼顧行政合法性之維持,若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原處分或決定違法,而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性質上屬形成判決,確定之後即有使法律關係發生得、喪、變更效果的形成力,此種違法判斷之效力不應僅限於當事人間,亦應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以貫徹行政行為合法性之要求。所謂效力及於第三人,係指第三人亦不得為與判決相異之主張,如主張原處分或決定不具違法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等具申請書,以其或被繼承人為眷村之原眷戶,請求准予給付其等輔助購宅款差額,經機關以其等為未參加行政訴訟之原眷戶,其法定救濟期間業已經過,行政機關縱得依職權撤銷輔助購宅款核定之原處分,亦已因逾兩年除斥期間,無法予以撤銷。此外,行政訴訟判決係就當事人間訟爭之訴訟標的而為判斷,其判決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判決法院及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惟行政訴訟之目的,除當事人之權利保護外,更須兼顧行政合法性之維持,若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原處分或決定違法,而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性質上屬於形成判決,一旦確定之後,即有使法律關係發生得、喪、變更效果的形成力,此種違法判斷之效力不應僅限於當事人間,亦應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以貫徹行政行為合法性之要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旨:
禁反言原則原係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上用以限制專利權人均等原則主張之重要原則,係為防止專利權人將在申請過程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文件上,已明白表示放棄之某些權利或主張,事後在專利權取得以後或是在專利侵害訴訟當中,再行重為主張已放棄部分。而私法領域有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誠信原則,於公法領域亦應有其適用。而禁反言原則禁止專利權人之主張前後反覆,以維護既有法秩序之安定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既與誠信原則禁止反覆之法律原理相通,則禁反言原則非僅限適用於私法專利侵權訴訟,其於公法專利行政爭訟程序亦應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旨:
按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偽造、變造」,依文義解釋不應包含刑法第 213 條至第 215 條之「無形偽造」,且用「無形偽造」文件申請之公司登記,有時並無加以撤銷之絕對必要,立法者既未明示「無形偽造」亦屬應撤銷登記之範圍,即應將文義解釋視為立法者之選擇,加以尊重,並容認不實文書所申請之登記事項繼續存在。又政府採購法中之「偽造」縱包含無形偽造,惟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對象、目的,與公司法不同,尚難憑此逕認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亦應為同一解釋。次按主管機關對於「行為人有無偽造、變造文書」之點,固無實質之認定權限,然就「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偽造、變造,是否包括刑法第 210 條、第 215 條之罪」撤銷登記之構成要件,仍應依職權審酌,並作成撤銷登記與否之裁量。再者,股東一人可否構成有效決議,乃民事法上「決議是否有效」之問題,各界見解不一,公司董事並非法律專家,其主觀上認定可以「指派書、委託書」方式,合法地委由一人開會,尚難謂其具有業務登記不實之「不法犯意」,自難謂其有故意犯刑法第 210 條、第 215 條之犯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
裁判字號:
旨:
參照臺北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辦法第 2 條規定,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合法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應向臺北縣政府申請建造執照;於完工後,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合法建築物拆除後僅餘建築基礎或與鄰地相接之共同壁,其增建經本府認定無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得適用相關之規定。又臺北縣政府得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本件就地整建申請人於申請之初,即已明確知悉所申請者為增建執照而並非新建,縱認鎮公所核發整建執照確有誤載之情,就地整建申請人自始均確知所申請者為增建而非新建,自無信賴保護餘地。況且得申請就地整建執照者,必須是配合公共建設拆遷補償戶,就地整建申請人並非公共建設拆遷補償戶,其是否具備申請就地整建之資格,業有疑義。再者,所申請者乃係 RC 造施作,其將建物建造為 SRC 構造之建築物,亦違反整建執照上所核准範圍,而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情形,更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是就地整建申請人主張,為不可採。從而,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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