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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徵收處分所形成之徵收法律關係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並非不存在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之規定,繼承人已不得再主張該徵收處分因補償費未能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放完畢而失效,致徵收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又繼承人或其被繼承人對於土地之徵收補償處分,並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表示不服,則該徵收補償處分早已告確定。至於對於非補償處分所確定者,因依行為時土地法第 236 條規定,尚需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核定,自不得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而作必要之都市計畫變更,並未直接限制該特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係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同理,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所附之附帶條件,或附帶條件之修正,係屬該變更案之延伸,亦應同認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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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雙務行政契約,約定由廠商提供土地開發,行政機關配合興修區外聯絡道路及相關公共設施,藉此獲取廠商捐贈系爭土地及捐獻金;廠商藉此換取開發完成後之土地及建物之增值利潤,雙方所負之給付並無不相當不合理之情事,二者間亦具有關聯性,且無不公平之情形
4
裁判字號:
旨:
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規定終止行政契約後,行政機關得為之行為為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命人民繼續履行原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義務。此之補償係為填補人民繼續履行行政契約之義務所造成之損失,此與土地徵收機關為土地徵收處分,給付補償地價係填補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土地所有權之損失者,並不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按主張有行政程序法第 8 條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酌符合信賴保護利益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益之保護何者具有較高價值。次按標案既已限定投標資格為貿易商,而參與投標者應非為無經驗之人,且相關投標須知均事先公告,投標廠商有充分時間評估相關風險,足認機關並無乘他人急迫、輕率之情事,自無違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之誠信原則。又投標須知中之約定,屬公法契約之內容,尚不涉人民權利、義務者,自無以法律規定之必要,則約定即無違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提出國(內)外進修保證書,並覓妥保證人 2 人,交付被上訴人收存。而保證書上載明上訴人進修期間,及進修期滿後應返校服務,上訴人如違反返校服務之義務者,由保證人負責賠償或追繳。對此兩造之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已足認定,故此與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締結之要件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應適用該項之五年時效期間,亦即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公費返還請求權時效,除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中斷等事由外,原應分別至 95 年 4 月 2 日及 95 年 2 月 19 日屆至,惟因該日皆係星期日之休息日,則參諸民法第 122 條之規定,即延至 95 年 4 月 3 日及 95 年 2 月 20 日屆滿,惟被上訴人遲至 96 年 1 月 11 日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請求權時效業已完成,權利當然消滅,而不得再為本件請求。是以,原判決以本件無論請求權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或後,均無行政程序法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而未論及行政程序法係自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法第 131 條規定之五年時效,自得適用於本件 90 年間即已成立公費返還請求權,而判決被上訴人依據公法上行政契約關係、保證關係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適用法規即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以資糾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一)按國家發行彩券之行為,基本上具有公法性質,而國家將彩券發行 專屬權之委託行使,亦應具有公法性質。從事務之性質以觀,發行 機構之甄選與指定,主要著眼於參與競逐的民間機構是否具備足夠 發行彩券的主客觀條件,除是否具備足夠之資力、信用及軟硬體設 備外,尚須檢視能否確保彩券發行目的之達成,故應容許主管機關 以行政處分決定發行機構之可能性。是以,財政部依公益彩券發行 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及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指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之公告,係直接使發行機構取得運 動彩券發行之利益,並課予其限期發行運動彩券之義務,核屬主管 機關所為單方規制行為,而非基於雙方之合意而成立,其性質應為 行政處分。又因運動彩券之發行事涉公益,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於發 行過程中,多有需主管機關行政介入,甚至同意核准後,才能繼續 進行,與行政契約中行政機關與人民立於平等地位協商或約定彼此 權利義務並不相同。主管機關與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間運動彩券發行 之法律關係並非行政契約,而係行政處分。(二)按行政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 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 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係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賦予行 政法院對於撤銷訴訟合於規定之情形,得為自行確定金額之判決。 此種判決變更或代替給付內容之權限,乃涉及行政處分之變更亦即 部分撤銷之情形,故其前提要件應為行政機關就其給付之核定或確 定,並無行政裁量或判斷餘地之情形或裁量權因特殊情事而收縮至 零之情形,始得為之。是以,主管機關應依已同意變更之 98 年發 行計畫中財務規劃保證盈餘金額核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負擔之 98 年保證盈餘,其裁量權因而收縮至零,故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得予以變更並確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 98 年應繳納之保 證盈餘金額。主管機關取得溢繳部分金額之法律原因既溯及失其存 在,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領溢繳部分金額,致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受 有損害,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自得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如數返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為何,目前學界之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依契約名稱及其內容觀之,若雙方係立於對等地位而簽訂契約,行政機關與公司間主要之權利義務與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之要件相當,揆其性質與執行公法法規或偏袒行政機關之優勢地位無關,且不涉及人民之公法上之權利義務,亦無行政機關依法應作成行政處分或高權的事實行為的情事存在,若既為他方之連帶保證人,其欲請求解除連帶保證責任,則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自為租賃契約連帶保證責任解除請求權,應屬私法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應為繼承變更登記,若未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則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亦即,核准徵收案之通知、補償費之發給對象,原則上係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即應向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按登記簿上記載之住址通知領取補償費。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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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行政契約係指兩個以上之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是其與行政處分之不同,在於前者由行政機關與人民雙方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後者則是行政機關單方作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旨:
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意旨指出,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故應認大學自治之事項,即屬學術自由之事項,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應任諸大學自由決定,不得反以學生有受教育權或學習權之存在,認此範圍內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致失憲法對於大學自治設為制度性保障之規範價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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