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通盤檢討所作成之細部計畫變更決定,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而否認該行政措施為行政處分;且國家公園計畫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性質相同,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每五年一次之通盤檢討所作成之細部計畫變更決定,自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是本件法院裁定系爭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計畫之核定與公告非屬行政處分,並因此而認抗告人在原審之起訴不合法,即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