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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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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相對人單純因法律變更而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新處分時,此一請求是否許可應依變更後法律之規範意旨而決定,且此等請求之內容並非行政程序之重開,故新處分之作成與原確定處分存續力無涉。
2
裁判字號:
旨:
按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通盤檢討所作成之細部計畫變更決定,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而否認該行政措施為行政處分;且國家公園計畫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性質相同,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每五年一次之通盤檢討所作成之細部計畫變更決定,自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是本件法院裁定系爭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計畫之核定與公告非屬行政處分,並因此而認抗告人在原審之起訴不合法,即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依促參法採 BOT 方式辦理案件,最終由「主辦機關」取得該建設之所有權,「主辦機關」對於該投資開發案具有「財產上之利益」,倘其復為該投資開發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法的「環評主管機關」時,即有「利益迴避」之問題,該主辦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應迴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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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並非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設置之機關,僅係經濟部以行政規則自行設立之單位,具有公法上之當事人能力。
5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為核定轉運站相關設施租金之費率而組成審議委員會,如將代表客運公司利益之客運公會列為審查會議成員,該客運公會代表就費率之核定具有利害關係,屬於廣義之當事人,依法應予迴避。
6
裁判字號:
旨:
原告主張未收到更正之書面送達,就此應由被告機關負舉證證明之責,如未能就「更正書面」已送達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自不能認已對於原告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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