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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有眷舍合法現住人申請核撥一次補助費之公法上請求權一經行使,即成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再具有一身專屬性,並得成為繼承之標的。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訴訟類型之規定。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 305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的受處分人,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按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縣政府對於所有人於土地徵收前埋有廢棄物應負責處理之事件,既有事務權限,雖該處分於製作前係由轄下地政處而非環境保護局規劃及執行,惟其容屬縣政府內部機關單位之工作分派及執行,並無違背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可言。
5
裁判字號: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主管機關,於辦理眷戶拆遷補償事宜時,依據同條例第 2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核定並發給原眷戶輔助購宅款。主管機關核發輔助購宅款,性質上既屬授益行政處分,若該輔助購宅款有溢發之違法情事,主管機關自應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循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依職權自為撤銷溢發之違法行政處分後,始發生該受領輔助購宅款者因此有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之公法上不當得利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倘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及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應如何送達,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既無規定,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無須待另案之民事爭訟結果以為判定。
8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以溯及既往為例外,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之際,因衡量公益之維護與利益之保護之結果,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自應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溯及適用於法規制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疵為判斷標準。
10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公開徵求彩券發行機構之公告或解釋以及獲選之銀行所提出之申請文件與相關說明或保證,均屬指定發行機構行政處分之一部分;至於該處分同時課予銀行應負保證盈餘之義務並經其承諾同意遵守之要求,核屬授益行政處分之「負擔」。
11
裁判字號:
旨:
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應為繼承變更登記,若未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則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亦即,核准徵收案之通知、補償費之發給對象,原則上係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即應向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按登記簿上記載之住址通知領取補償費。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2
裁判字號:
旨:
按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均為資訊提供之規範,其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使人民在法規要件下,享有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之權利,故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如該政府資訊為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惟申請之資料屬未歸檔之案件,行政機關亦應依普通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為審查,始符資訊公開原則。上開檔案序號 7、9、12、13 資料部分雖尚未歸檔,然原告申請書已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各款規定應載事項,是原公共工程處就此部分,亦應依職權適用法規,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審查,尚非得逕以尚未歸檔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又此部分固未符檔案法規定,然是否符政府資訊公開法尚未經原公共工程處審查,是屬原公共工程處(由被告工務局承受業務)之第一次處分權範疇,本院不得自行代為認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3
裁判字號:
旨: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不僅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之名義,且須就信託財產,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為積極的管理或處分,並非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時,雙方之間當然即有信託關係存在,故單純將出資購買之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而該他人並未就土地取得實質上之管理、使用、處分權能者,僅屬借名登記,並非當然為信託契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4
裁判字號:
旨:
書面之行政處分作成時,該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即相對人已死亡,而欠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該行政處分無法對受處分人為合法送達而發生「外部效力」。
15
裁判字號:
旨:
依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2 款,所漏稅額處 3 倍之罰鍰,該倍數表為財政部就罰鍰所為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拘束行為人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
裁判字號:
旨: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尚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而所謂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是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旨:
參照訴願法第 18 條、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又所稱自然人係指有權利能力之人,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訴願法對訴願人死亡,其效力如何及應如何續行訴願,除承受聲明部分已為規定者外,其餘則未為規定,應認應參照行政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法律規定。因此,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訴願程序亦生當然停止效果,訴願機關於有繼承人承受訴願前,不得作成訴願決定,縱作成訴願決定,亦不發生終結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旨:
按人民如因其本身行為導致干擾或危害之發生,當負有責任自不待言,而純粹之不作為亦有成為行政法上行為人之可能,此即「狀態責任」。所謂「狀態責任」,係以具備排除危害可能性為重要考量,而物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對物的狀態原則上應係最為明瞭把握而能排除危害者,是物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干預行政法上是否成為責任人的判斷,係以個人社會表現為判斷標準,苟有違反狀態即應負責。例如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該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實上雖非行為人,也未同意傾倒,但仍有狀態責任,必須擔負排除危害的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為狀態責任人,其並非因與危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而負擔責任,乃係因為對發生危害之物有事實管領力而須負責,故稱之為「狀態責任」。基於行政機關人力物力之侷限性、土地之有限性、生活環境之易破壞性與難以回復性,乃有必要課予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維持土地秩序之狀態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不明時,「狀態責任」之課與更屬維護土地環境不可避免之手段,然不可據此即謂行為人的「行為責任」為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狀態責任」之前提要件。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之適用範圍,應不以一般廢棄物為限,無論何種類型之廢棄物,若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其因容許或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逾期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均應負限期清除處理之責任。至於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自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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