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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地下水污染物是否超過管制標準,以及其污染來源之判別,事涉專業;主管機關、法院得於必要時,依法選定客觀公正具專業能力之人為鑑定。至於當事人於裁判外自行送請私營公司就地下水污染事實提出調查報告書,此種私鑑定文書因欠缺行政訴訟法有關具結、拒卻等程序,無鑑定人所具有之調取證物、訊問證人及當事人之權限,亦無虛偽鑑定刑事處罰之適用,其中立性及專門知識之妥當性皆有疑問。是以,縱認調查報告書係書證之一種,其證據之信用性仍值得懷疑。如當事人提出之調查報告書可信度具有疑虞,且不能據為有利當事人之認定,判決認此調查報告書不可採,並已敘明理由,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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