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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10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執行名義,並不具有既判力。行政契約當事人所請求之金額,如包含有法定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者,已非單純依行政契約形式記載可得確定之項目,而得逕行執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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