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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之情形,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所謂發生新事實乃係指對原決定據以作成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變更;所謂發現新證據則係指處分時已存在各種可據以證明事實之存否或真偽之認識方法,為申請人所不知,且未經行政機關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惟行政機關是否准予重開行政程序,則應視申請人之請求是否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始得就原處分是否有其主張之違法事由進行實體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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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都市計畫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部分,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亦應有其適用。故人民如主張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中有具體項目直接限制其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得依據此向該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即內政部提出程序重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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