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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立法者對於個別之公權力行使所作成之形成處分,各有其不同之立法考量,乃分別情形予以規定,並非均自原因發生之時或行為終了時起算,殊不能僅以均為行使公權力而作成之形成處分,且均造成人民利益剝奪之結果,即屬同類事物,而當然可以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之除斥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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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稱之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准駁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如法令未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權利,則其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之作用僅能促使行政機關注意行使職權,行政機關之答覆對外並不發生准駁等法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課與義務訴訟。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伍金、退休俸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審定並領取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因此軍職退休人員轉任公職,亦無繳回退休金之依據,況本件申請人非軍職人員,係屬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其自不符合該條規定,是其請求亦無法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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