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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罰法乃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選舉罷免事件,除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等規定外,其他有關一般責任要件、裁處之審酌、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時效、管轄機關等事項,仍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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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行政機關重大明顯違背權限劃分基本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地方政府內部以何單位審查該水土保持計畫或施工許可證,係屬其組織權限之職務分派問題,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旨:
未經環保單位會同自行採樣送驗,所採之樣品是否為工廠正常營運下之放流水,難謂無疑;況不同時間採樣之檢測結果,僅係反映採樣當時之水質狀況,其檢測結果自不相同,縱使事後採集當時之放流水送請檢測機構檢驗,均符合法定標準,尚不能推論先前之排放水均符合標準,亦不能以自行採樣檢驗結果據以論斷本件檢驗數據有何失誤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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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處環境講習 4 小時,並限期於 103 年 3 月 25 日前完成改善,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核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審逕行以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本有違誤,但因本件當事人於第一審對於該程序誤用無異議且就該訴訟有所聲明及陳述,依上開但書規定,該訴訟程序之瑕疵即已補正,本院仍應適用簡易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在撤銷訴訟或其他維護公益之訴訟,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固無主觀舉證責任,但經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要件事實尚有不明之情形,當事人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換言之,僅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要件事實仍有不明之情形下,撤銷訴訟之當事人始有客觀之舉證責任;但訴訟當事人對要件事實仍有爭執,尚未經法院依職權窮盡調查之能事,致案情不明,則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問題,尚與舉證責任分配無涉。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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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燃料費雖係按年徵收,然其性質與民法第 126 條「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有所不同,不宜類推適用該條規定。
6
裁判字號:
旨:
按照社會救助法第 1 條所敘明之立法目的,係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因此各該所規範者,應係基於保護的補助性性質為之,故為符合該種屬補充之補助,申請人自須符合相關之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時,始稱符合申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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