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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前所執行之結果(如基於行政處分所追繳之金錢),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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