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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面談制度原為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來臺申請之審查,非對結婚有效或無效效力之審查;縱面談結果雙方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虛偽不實,僅得作外國配偶來臺簽證准駁之裁量參考,不具認定結婚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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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所指摘情事,形式上顯與該再審事由不相當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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