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第七十六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提供試卷原本供其閱覽,於法無據,且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意旨無涉。次查,原告此項請求係於訴願程序中對被告所為,被告否准其閱覽原本核屬訴願程序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原告苟有不服,應於對被告所為之不受理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併主張之;詎原告未對被告之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訴願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原告要無提起確認其閱覽試卷原本法律關係存在之餘地。末按「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八款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主張顯係與考試院律師高考之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有關,依前揭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原告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云云,要屬誤會。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