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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未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而醫師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自未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牴觸;且就中醫檢定及格者,其因未具正規中醫養成教育背景,因此另應中醫師特考,此二者事物性質有所差異,自得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又專技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 6 條規定,與檢定考試規則第 2 條第 4 項規定一致,可知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並不符合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之應考資格,僅得報考專技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立法者既已就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否報考高考作出裁量,且已預留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參加中醫師特考之適當過渡期間,顯已採取合理之措施減輕新制之衝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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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遊說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本件原告主張其係以憲法及國防法賦予總統之三軍統帥權「國防政策」決策性事項為遊說範圍云云,惟依其於登記申請書,其所稱三軍統帥權與本件申請之關聯,無非在於總統就參謀總長一級上將之人事權部分,核與其遊說目的即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修正無關;而原告經法院詢其是否能將所稱之統帥權及服役條例修正分開,亦顯見原告就本案具體指涉「三軍統帥權」部分,仍係關於服役條例之修正。參照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防政策之建議、形成及制定等,依國防法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且係國防部及行政院之職權;而原告所稱之三軍統帥權,依同法第 8 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則係對國軍之最高指揮權,復核與原告遊說之目的全然無關,故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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