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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送達對象必為公司合法之代表人後,依訴願法第 47 條第 2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由受雇人代為收受送達,始能認為合法,而當受送達人既非當時之合法代表人,是訴願決定書送達縱由公司受雇人收受,亦難認為合法之送達。因此對股份有限公司為送達者,應向有權收受之合法代表人為之方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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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旅館業停業後申報復業,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旅館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等事項均符合規定,經核准後始得復業,否則即不得重行開始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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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並非僅限於管制我國陸地上之經營行為,如係在我國領海內以船舶為工具在其上經營柴油之零售,亦應有其適用。又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即有該法之適用,不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國籍為何,只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依同條第 3 項規定,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以,外國籍油輪在我國領海內以船舶為工具為外國籍船舶補給油料,仍依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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