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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如有異議,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而公所則是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辦理,亦即祭祀公業登記涉及私權糾紛時,應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其權利歸屬,並非由公所以行政處分來決定。又祭祀公業檢附之申報文件,如有虛偽不實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則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故主管機關依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發現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有違法情事而依職權撤銷之,均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規劃公路營運路線時,除汽車客運業者之市場競爭外,更應考量大眾運輸需求及交通安全,故營運路線之許可程序,就必須對該路線及週邊環境進行公正且專業之調查及評估,始符合正當程序。而公路主管機關就此設置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以辦理相關審議及評估作業,但如果並非新營運路線許可,而僅係原營運路線因實際需要,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第 1 款規定申請路線調整,即可無庸再踐行審議程序,而逕由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惟倘已改變大眾運輸系統原規劃之架構,則難謂經核定路線因實際需要所為之調整,並經主管機關定性為新營運路線之許可申請,且該路線亦為其他業者目前經許可之營運路線,對市場競爭自有影響,即應踐行審議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尚不得逕以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收受教育部通案性解釋之函釋,即認其已知悉有撤銷之原因。
4
裁判字號:
旨:
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行使,亦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就原管轄機關所為之原處分加以撤銷。
5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訴訟制度關於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係採「訴願前置」主義,未踐行該程序而逕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應認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依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後段裁定駁回之。次按倘非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第三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之撤銷訴訟,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因此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決定住所之意思能力,即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代為之,倘如得由戶籍地之戶長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則民法第 108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將成具文。從而,戶籍法第 42 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規定,如戶籍內如有未滿七歲之自然人遷徙者,應祇能由法定代理人先行決定,法定代理人決定後方得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依「出賣人」之申請而准許免徵土地增值稅,系爭土地之買受人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之「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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