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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戶籍地址固為人民與國家間重要之連繫因素,惟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行政機關經依職權調查之能事,仍無從查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時,始得以其戶籍地址為應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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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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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規定,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如軍人不在軍營或軍艦內,而能從其住居所處接受到訴訟文書,則雖未依同條規定對於軍人為送達,惟因事實上軍人已有接受到訴訟文書,則仍屬對軍人合法之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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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規定,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行為人申請時主動提供的通訊地址是在高雄,且原處分並未囑託當時服役單位為送達,而是寄存送達於金門,是以原處分寄存送達於金門,尚不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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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對於現役軍人之送達,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其戶籍登記地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亦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且此一瑕疵,不因嗣後補正送達而得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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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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