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4917人
1
裁判字號:
旨:
稅捐之課徵量大且具有週期性,其資訊係納稅義務人所掌握,故應送達處所等資訊,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又課徵綜合所得稅時,係由稽徵機關依據對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於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後,連同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並得要求納稅義務人填具戶籍地址及退補稅通知送達處所,嗣後地址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亦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稅捐文書於同一贈與稅事件(本稅及罰鍰事件)中,如納稅義務人前曾陳報戶籍地址為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後,嗣後住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有變更者,納稅義務人即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否則即可能造成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符合公示送達之情形。
3
裁判字號:
旨:
拍定處分之性質上雖屬授益行政處分,然不僅對拍定得標人產生受益之效力,亦同時對義務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執行機關基於公益及義務人之利益應較得標人受保護之利益為大,而撤銷因誤算鑑定價額而有瑕疵之違法拍賣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茍行為人違規行為係重複為之者,行政機關基於其他違規事件而予從重處罰,亦無不當聯結之可言。
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囑託送達,並無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之適用;民事訴訟就於外國或境外所為之囑託送達,亦不適用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況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並無關於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應附譯本之規定。因此,行政機關未附譯本囑託送達原處分予相對人,於法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按行為人固為役齡男子,且經機關固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行為人已出境達二十餘年之久,由於其係遷出國外多年未歸,顯已定居國外,實難期行為人最後一次經核准出境臺灣時,預知在二十餘年後會經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又行為人出境後未再入境之原因甚多,檢察官如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行為人知悉已被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返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不能以其於二十餘年後經原戶籍所在之機關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催告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即認其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本案違反行政程序法 78 條,該罰單函件既已退回,則應依具體狀況辦理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程序,始為適法,原舉發機關既未辦理,即難認本件舉發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給異議人。既 26 件違規案件之舉發程序均非合法,原處分機關依法要無予以逕行裁罰之餘地。本件在未經原舉發機關合法送達該舉發通知單前,原處分機關尚無對異議人為裁罰之權,自應撤銷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