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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旨: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於調查證據前,並應將爭點曉諭當事人。第二審法院如將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尤應使其得預測原舉證可能不足,而賦與補強舉證之機會。避免該第一審勝訴之當事人,因其舉證業經第一審法院採納,並為其有利之認定,致輕忽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及提出證據方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刑法之沒收並無優先於行政罰法上之沒入之地位,二者競合時,行政機關縱於沒收判決確定前即逕為沒入者,於法並無違誤。
3
裁判字號:
旨:
對於法人送達,原則上應以該法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如有必要,方得於會晤處所或代表人、管理人之住居所行之。且此所謂「必要時」,應本於社會一般經驗客觀合理予以認定。
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公示送達所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均不明者而言。
5
裁判字號:
旨:
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性質上即與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於應送達處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該公寓大廈之管理員,即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 30 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所以主管機關若於實施勘查後,認定係應拆除之違章建築,則應拆除。又主關機關執行強制拆除,若已給予充分之時間準備搬遷,難認與比例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尚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一律解為當然之住所。
8
裁判字號:
旨:
文書之送達,若已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者,其效力自應認與交付本人同,至其已否轉交,何時轉交,均非所問。
9
裁判字號:
旨:
住所認定之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其中尤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
10
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核認抗告人上開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而依同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 4 萬元,並限於文到 25 日內自行改善;則遠見吉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與抗告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是否相反?本件原處分由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用遠見吉品大樓管理委員會章代收,並經該管理員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是否仍然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意旨,仍有商榷之餘地。
11
裁判字號:
旨:
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者,於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12
裁判字號:
旨:
按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惟因所謂慈善救濟僅是公益類型之一,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公益法人,並非即當然從事慈善救濟事業。又慈善救濟事業免徵房屋稅,自係指從事慈善救濟為主要目的之事業,若以醫療法第 46 條規定提撥下限為收入結餘百分之 10 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即難謂醫療法所稱之財團法人係以從事慈善救濟為主要目的。是以,醫院如係依醫療法第 46 條規定而提撥法定比例之醫療收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等事項,並未對醫療急難或對老、弱、貧、病、傷殘者有予特別之救助,即不符合免徵房屋稅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旨:
(一)按法人資格之消滅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是一個法律程序的實踐,而程序 實踐之目標則是為了了結該法人之全部事務,只要實證上其有未了結之事 務,在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其法人之身分即因此事務處理之需要在規範 上認定為繼續存在,此乃為團體法之基本法理原則,而與有程序上有無申 報清算完結無涉。從而稅捐機關以發現有登記在納稅義務人名下之土地為 由,認其尚有未了事務存在,法人資格在處理此一事務範圍內,尚未消滅 ,即無違誤。(二)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雖然課予行政法院職權調查義務,但並非 更強烈之職權探知義務,因此法院仍需在有跡證、途徑而對與法律適用上 有關待證事實之存在或細節產生懷疑時,才有發動職權調查之義務,如果 一項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事前完全沒有提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調查義務根本無從發生,也無職權調查義務之違反可言。而行政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所指違背法令遺漏事實,亦是指特定法律適用需要一組構 成要件要素事實均具備,才可導出特定法律效果,是以,事實審判決僅認 定其中部分構成要件要素事實,遺漏另外部分之構成要件要素事實,即作 成判斷,但因當事人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各自獨立,且當事人只主張其中 之一,事實審法院根本無從意識到還有其他獨立攻擊防禦方法存在,其職 權調查義務無法開展,判決未予斟酌此等事實,亦無違背法令可言,自然 不符合違背法令遺漏事實之定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旨:
建物所有權既已消滅,當事人即無法以撤銷訴訟,回復其為系爭建物第一次登記所有權人的法律上地位,其先位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無法達到訴訟目的,欠缺訴訟權利保護要件,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旨:
以寄存方式進行送達者,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方生送達之效力。
16
裁判字號:
旨:
稅捐之課徵量大且具有週期性,其資訊係納稅義務人所掌握,故應送達處所等資訊,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又課徵綜合所得稅時,係由稽徵機關依據對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於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後,連同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並得要求納稅義務人填具戶籍地址及退補稅通知送達處所,嗣後地址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亦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旨:
對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為送達時,倘未依法送達於其事務所、營業所或代表人住居所,而逕將文書付與他人代收者,尚不生送達之效力,應俟該代收者將文書實際轉交應受送達之代表人時,始發生送達之效力。
18
裁判字號:
旨:
稅捐文書於同一贈與稅事件(本稅及罰鍰事件)中,如納稅義務人前曾陳報戶籍地址為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後,嗣後住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有變更者,納稅義務人即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否則即可能造成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符合公示送達之情形。
19
裁判字號:
旨:
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其他會晤應受送達人處所、就業處所均屬法定合法送達處所,行政機關於應送達就業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書面行政處分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接收郵件人員,即為合法送達;至於該接收郵件人員有無轉交或何時轉交,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並無影響。
20
裁判字號:
旨:
按礦業法第 38 條第 3 款規定所稱「欠繳礦業權費二年以上」,係指主管機關依規定之費率核算後,分別於當年 8 月 20 日前及次年 2 月 20 日前,開具礦業權費繳納通知單,通知礦業權者於當年 9 月底前及次年 3 月底前繳納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累計金額達二年即四期以上者而言。是該礦業權費繳納通知單必須已合法送達予礦業權者,其應繳納之具體義務及繳納期限的規制效力始能一併發生,如未按期繳納,始形成「欠繳」之遲延狀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
裁判字號:
旨:
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既然並未給予十日之生效緩衝期間,故在未進入訴願程序以前,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自仍應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22
裁判字號:
旨:
應受送達人既已遭法院限制住居於該應送達處所,並已將戶籍遷至該處,則依經驗法則,該代收郵件之大廈管理員理應於代為收受後數日內即已轉交應受送達人完畢,而以應受送達人實際受領系爭原處分書時起發生送達效力。
23
裁判字號:
旨:
一般送達證書之格式化記載上,雖依送達方法而有不同欄位之區分,惟不因該應受送達人所填欄位不同,而異其效力。特別是收受送達者,持有應受送達者之印章而蓋於其上者,自應推定其有收受送達之權限。
24
裁判字號:
旨:
送達屬事實行為,依法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並可交郵政機關為之,並未要求一定要由作成處分之相對人自為送達,自可委請下級機關交郵政機關為送達,因此原處分之上開送達作業決定自屬合法。
25
裁判字號:
旨:
拍定處分之性質上雖屬授益行政處分,然不僅對拍定得標人產生受益之效力,亦同時對義務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執行機關基於公益及義務人之利益應較得標人受保護之利益為大,而撤銷因誤算鑑定價額而有瑕疵之違法拍賣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26
裁判字號:
旨:
公示送達之原因,須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相當之探查,若實無公示送達之原因而行政機關仍為公示送達,其送達並非合法。又行政機關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需再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合乎公示送達之要件,非謂不問前所為公示送達是否合法,或以後情事有無變更,均得當然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27
裁判字號:
旨:
將文書付與受公寓大廈管委會所僱用,或受其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所僱用之人員,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應受送達之本人其後實際上於何時收到文書,並不影響送達之效力。若由郵政機關所為之送達,對應受送達人尚無不便之處,故不限於白晝或夜間,均得為之。
28
裁判字號:
旨:
戶籍地址為依戶籍法規定登記之事項,屬行政管理之資料,雖不得以之作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惟仍不失為表徵住所之重要參考資料,如佐以其他事證,可資認定應受送達人設定住所於戶籍地址,該處所即屬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應受送達處所。
29
裁判字號:
旨: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其工作內容依法規定為「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並不包括為雇主及與雇主同居一家之人接收郵件,尚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補充送達規定所謂之受雇人。
30
裁判字號:
旨: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及改建注意事項伍之三規定,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眷戶,主管機關即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並未以須先就原眷戶自增建部分予以補償為前提,且是否針對補償事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況當事人未經依法申請補償遭駁回及訴願前置程序,法院自無從闡明針對自增建補償部分合併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
裁判字號:
旨:
設有管理員之大樓等集合式住宅,管理員為該大樓住戶為接收郵件行為,屬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稱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將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設於該大樓之受送達人之訴訟文書,於不獲會晤本人時,由該大樓管理員代收者,其送達自屬合法,並於大樓管理員代收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32
裁判字號:
旨:
立法者為保護農地資源,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及農業之永續發展,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揭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因零星夾雜難以避免,或有更大公益之興辦事業,如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等情形外,原則上,不得徵收。因此,同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所指之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而須辦理徵收之特定農業區,對照同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之規範體系,其指涉之對象應屬同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又因此類用地得否徵收,應視其是否為興辦同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所定事業所必要,故同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所指應舉辦聽證之爭議,當指有無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之必要所生爭議而言。復為儘速解決爭議,以決定應否進行聽證程序,及得否徵收此種農牧用地,土地所有人之異議意見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亦屬必要。是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對於同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所稱之特定農業區,闡釋係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所稱爭議,指建設計畫於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後,經需用土地人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範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時,經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者;並規定異議之程序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需用土地人或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屆期未提出,視為無異議等規定,核與母法規範意旨無違,所定之異議程序及期間限制,亦屬合理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
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可知僅須送達不能依同法第 72 條、第 73 條規定為之者,即得依同法第 74 條寄存送達之方式以為送達,又該條文並無如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之規定,自係於寄存送達完畢之時即發生送達效力,至於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抑或未前往領取該文書,於送達之效力均無影響。惟寄存送達,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外,並須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俾應受送達人知悉寄存之事實,前往領取,缺一均不能謂為合法之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
裁判字號:
旨:
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性質上即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並為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稱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是郵務機構之送達人員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3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雖仍規定「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惟所稱郵政機關,於現制下,當指郵務機構。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僅尚未配合修正名稱用語,並非立法上刻意保留而作相異之處理。
3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同為送達處所,係因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等 3 種性質之處所,均為當事人之日常活動或執行職務之重心所在,受送達人在該 3 種性質之處所均屬可得受領之狀態,其於送達之法定作為上,應受相同之評價。
3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同為送達處所,即以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等三種性質之處所,為當事人之日常活動或執行職務之重心所在,受送達人在該三種性質之處所均屬可得受領之狀態,於送達之法定作為上,應受相同之評價。準此,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均係應受送達人之生活重心或事務中心,可以受領之送達處所,也可以執行其職務,應受送達人收受送達之處所,包括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與訴願機關位屬同一地區,即不生時間勞費增加之負擔,自無在途期間制度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
裁判字號:
旨:
對在監所服刑之人為送達,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方屬適法。
39
裁判字號: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第 1 類及第 2 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第 6 級起申報,核係基於法律規定衡量被保險人從事職業之性質,考量此類薪資所得之不固定性及評估薪資結構狀況,以及衡量其所受利益等原則,同時兼顧簡化行政程序之效率,所補充母法之規定,其就投保金額以分級表第 6 級為下限予以限制並逕予核定投保金額,與同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亦無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0
裁判字號:
旨:
送達如非於應送達處所為之,即無從為補充送達,亦不可能有「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之可言。
41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向其就業處所送達者,於法並無不合。
42
裁判字號:
旨:
復查申請書有記載正確送達處所之義務,如送達處所變更,亦有向受理復查申請機關陳明之義務。
4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郵政機關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
4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在為送達時,有權選擇最適切之送達地點。一旦選定,即可依實際為送達所面臨之不同時空狀態,分別依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等方法,完成送達程序。
46
裁判字號:
旨:
人民若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有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若無行政處分存在,即無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行政處分或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7
裁判字號:
旨:
義務人有經行政執行處合法通知命其報告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報告,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該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形時,行政執行處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惟仍以該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義務人屆期既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再為合法之通知,義務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情形,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8
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有經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規定,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如義務人又屆期不履行也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時,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9
裁判字號:
旨: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件被上訴人則否認有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對此有利於上訴人之主張,依該條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惟上訴人對上開主張僅空言辯稱係為遷就現實乃簽訂系爭切結書云云,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證明兩造間有何通謀之情事,且觀諸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亦完全未見隱藏任何買賣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意思,而上訴人等亦就系爭切結書在原審法院經公證人認證在案,彼等自不能無視於上開認證之效力,嗣後徒憑己意改稱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彼等此之部分主張顯難採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0
裁判字號:
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亦即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但有以登載新聞紙之方法而為通知者,應可認已為公示送達,而具有合法送達之效力,如受處分人欲對處分為異議聲明者,自應依此時間為期間之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1
裁判字號:
旨:
郵政機關為送達時,行政程序法就寄存送達之文書何時發生效力,付之闕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換言之,公路主管機關如欲對汽車所有人裁罰,自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為前提,而本件交通異議事件裁定之合法送達期間,法律並無特別規定,參諸前開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2
裁判字號:
旨:
若以汽車駕駛人未申裝電子收費系統而行駛電子收費(ETC)車道,而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行為,而因駕駛人曾變更通訊地址,而違規通知單寄送之地址為未變更前之通訊地址,此自非合法送達,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不得因此而認駕駛人有逾期未繳罰款之情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3
裁判字號:
旨:
若以汽車駕駛人未申裝電子收費系統而行駛電子收費(ETC)車道,而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行為,而因駕駛人曾變更通訊地址,而違規通知單寄送之地址為未變更前之通訊地址,此自非合法送達,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不得因此而認駕駛人有逾期未繳罰款之情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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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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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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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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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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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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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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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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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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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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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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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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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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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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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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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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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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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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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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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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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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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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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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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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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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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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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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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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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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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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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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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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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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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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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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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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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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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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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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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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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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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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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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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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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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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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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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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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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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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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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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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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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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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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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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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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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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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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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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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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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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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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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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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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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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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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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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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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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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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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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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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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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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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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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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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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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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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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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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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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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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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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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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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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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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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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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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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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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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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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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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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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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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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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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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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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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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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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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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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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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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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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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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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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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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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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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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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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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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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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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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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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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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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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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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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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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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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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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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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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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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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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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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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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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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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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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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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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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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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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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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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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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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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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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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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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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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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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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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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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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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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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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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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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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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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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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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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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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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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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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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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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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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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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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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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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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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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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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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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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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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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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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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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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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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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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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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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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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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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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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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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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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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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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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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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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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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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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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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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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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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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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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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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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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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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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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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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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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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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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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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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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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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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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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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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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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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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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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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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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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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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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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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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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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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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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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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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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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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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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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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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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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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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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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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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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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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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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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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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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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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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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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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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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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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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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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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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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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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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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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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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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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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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3
裁判字號:
旨:
按公務員必須具備職務上所需具備之知識能力,故關於一定職務之執行,法規已有明確規定時,公務員自須有所了解並確實注意遵行,如未盡注意而有忽視法規存在、錯釋法規之意義者,即認為有過失。是公務員對愛滋病感染者之身分為應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4 條規定,注意保護隱私,卻於執行職務時,未注意上訴規範,而洩露感染者身分,此應認為有過失。又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第 1 項乃關於送達生效要件之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此仍不能免除公務員執行職務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4
裁判字號:
旨:
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新臺幣 (下同) 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而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修正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亦同,下均不贅) 。再按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其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七十四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第一項 )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第二項)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三項) 」;由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可知,行政機關欲對應受送達人為寄存送達者,須向「應受送達之處所」為送達後,因未能直接送達於本人,亦未能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時,始得為之;倘係向「非應受送達之處所」為送達,縱無人收受,亦不得逕於該址為寄存送達,否則其寄存送達,即難認為合法。 裁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5
裁判字號:
旨:
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略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略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亦即,若在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為補充送達。然上揭所謂「住所」,依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乃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區域者,始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亦即除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外,尚須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且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亦即戶籍法僅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不過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三號民事裁定)。實務上戶籍法上住址與民法上住所,固然絕大多數情形為同一處所,但依上揭所述可知並非當然同一,個案中仍應依實際住居情形詳予審認。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6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7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8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79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0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1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2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3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4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5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多次為內容相同之意思表示,是否皆為新的處分,學說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分。所謂重複處分者,乃指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於答覆申請人時,再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重為實質決定,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而所謂第二次裁決,係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情況下,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故仍為新的行政處分,而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7
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8
裁判字號:
旨: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同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同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 57 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主管機關之收文條碼及日期戳章既與實際收受訴願決定之日未符,是訴願機關自程序上為不受理決定,於法尚有未合。又訴願機關已於訴願決定書理由中表達一般商業交易習慣,重大交易案件於議價前須進行初步價格諮詢,且議價期間多耗時費日,如應於董事會決議前即應取得估價報告,難謂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本文,出具估價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規定之不同見解,宜由訴願機關審酌處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9
裁判字號:
旨:
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所稱之病媒防治業者,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 1 年施作紀錄,如違反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得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9 條規定處罰。又病媒防治業者申請停業,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應自停業日起 15 日內,檢附原許可執照向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不得擅自向其他非主管機關申報。如病媒防治業者已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之限期內,將停業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致不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9 條之處罰要件,係原處分是否存在違法事由應予撤銷之問題,而非原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無效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90
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條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權,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義務人應於 30 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即生失權之效果。又若稽徵機關未依規定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雖 30 日期間無從起算,但土地所有權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法上請求權,亦應於得請求時起適用一般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91
裁判字號:
旨:
所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係指廠商履行契約客觀上發生違反約定或法定事由,而肇因於其怠於注意,致違約情形發生,因其欠缺必要之注意,以致契約無法有效履行,達於可以指責之程度(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7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廠商如對於契約之履行,並無可歸責之事由而致符合終止契約之要件,招標機關自不得對廠商,依該款規定,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系爭工程採購案,係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所招標完成,兩造間所訂立之系爭工程契約,係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50 號判決意旨可參),有關履約或其他文書之送達,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74 條關於送達之規定。政府採購行為其仍有私法契約行為之性質,基於私法自治之契約自由原則,交易當事人得依自由意思決定是否締約及締結何種內容之契約。系爭工程契約成立後,兩造之權利義務,固應依契約規定,如有未盡周全之處,則得依契約之本旨、民法之相關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補充。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92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以公函「副本」通知相對人,請其於文到後一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請,只要公函文義足以表達此目的,且經合法送達者,不論係以正本或副本為之,均足以發生通知之效力。
393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已針對書面行政處分應如何送達訂有相關規範,又該法第 3 條第 1 項明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參照政府採購法關於有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而作成之書面不利處分,並無特別之生效規定,亦無特別之送達規定,是此類以書面作成之原處分,自以自送達當事人起對當事人發生效力,而有無送達則悉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94
裁判字號:
旨:
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之合法使用,以及構造及設備之安全,該責任係以物為中心之狀態責任,與一般行為責任並不相同,故非以造成危險狀態之行為人為其維護義務人,而係考量公益或公共安全,對物之實際管理人,如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課予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狀態之義務,縱造成未能合法使用之狀態,非所有人或使用人所為,仍不得免其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95
裁判字號:
旨: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依法固得以「適當之方式」使處分相對人知悉。惟書面之行政處分如未經合法送達者,依法即屬不生效力。即便處分相對人事後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仍無從補正書面行政處分未依法送達之瑕疵,該行政處分仍不生效力。
396
裁判字號:
旨:
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必須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獲取報酬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97
裁判字號:
旨:
按原眷戶之權益承受人即配偶為配合眷村改建而搬遷至新建房舍,曾點交返還原配眷舍予眷舍管理機關。且其於管理機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欲進行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部分之丈量作業時,乃於丈量申請書上載明放棄丈量,故就該房屋既已不再主張原眷戶自增建部分丈量之權利,系爭房屋縱屬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之範圍,其補償亦因聲明放棄丈量而難以認定其存在及具體範圍。次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並不以已為「原眷戶自增建部分」之拆遷補償為前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98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換言之,如對行為人處罰,已不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處罰,此觀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自明。
399
裁判字號:
旨:
送達證書之製作,並非強制規定。故送達是否合法,當依事實上送達之行為認定之,而非僅依送達證書上之記載,即便個案中有送達證書佐證送達或未送達之事實經過,此一送達證書之記載,亦不拘束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關於送達事實之職權調查與自由心證判斷。
400
旨:
行政處分交由郵政機關為送達時,倘已明確記載應受送達之對象,且送達處所既屬正確,應受送達對象並有專職負責接收郵件之受雇人,雖僅未記載機關之代表人,然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一望即能辨識判斷受送達人,且顯已達到受送達人可得支配範圍,則雖未記載代表人,仍不影響合法送達之效力。
401
裁判字號:
旨: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1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可知,處罰機關僅於受處罰人接獲舉發通知單後,未自行繳納罰鍰,且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復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之情形,方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逕行裁決,用意在保障受處罰人於處罰機關裁決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受處罰人是否合於前述得由處罰機關逕行裁決之要件,非待舉發通知單所定到案期限經過,無法確認,故逕行裁決須於舉發通知書所定到案期限經過後始得為之。
402
裁判字號:
旨:
國防部作成原處分撤銷相對人之眷戶居住憑證暨原眷戶權益後,固得依職權交由所屬機關以雙掛號方式執行送達事務,但如無證據足以支持所屬機關確有完成送達者,即難認為原處分確已合法送達。
403
裁判字號:
旨:
文書之送達對象,除當事人本人外,亦得以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之行政程序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之人,且該合法應受送達之代理人,無須具備「同居人、受雇人等」身分。
404
裁判字號:
旨:
機關辦理採購相關作業,如經相對人同意,即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並視同正式文件,亦視為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依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完成收取電子公文作業者,即認發文者已完成送達,並以電子文件之收文地為執行業務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等送達地。
405
裁判字號:
旨: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為合法之送達。
406
裁判字號:
旨:
按勞動基準法之特別休假期日原則上由勞工依其意願排定,雇主如遇工作上急迫情形需要員工於排定之休假日出勤,必須經員工之同意,且勞工未行使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雇主就其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是雇主所屬行業之特性與勞工特別休假期日之排定或有折衝之處者,但如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仍應與勞工協商,以落實勞工休息權,雇主倘片面限制勞工行使特休假之權利,縱非故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亦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核有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仍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07
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而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將該送達文書予以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無須再為公示送達。因此原處分如已完成寄存送達者,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即無須再為公示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08
裁判字號:
旨:
按應送達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文書,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交付於應受送達人本人;至於在不能交付本人時,應以其他方式使其知悉文書內容或居於可得知悉之地位,俾其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以保障其個人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09
裁判字號:
旨:
住所並不以辦理戶籍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或可為表徵住所之重要參考資料,然尚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即逕認為住所。行政機關於辦理送達時,如發現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應可認知該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如確無他法查得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亦非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備送達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10
裁判字號:
旨:
相對人辦理戶籍變更時,已選定系爭地址為監理站相關汽機車公路監理文書送達之地址,系爭選址即為相對人駕駛汽機車而與公路監理機關間,彼此為法律行為時的住所,則監理所將原處分因向系爭選址為送達者,即屬適法。
411
裁判字號:
旨:
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規定為之者,自仍應依第 74 條所定送達方法為送達,亦即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 2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之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412
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書送達相對人住所時,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其同居人即相對人之兒子蓋章代為收受,其送達即已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於相對人之兒子有無將處分書轉交,對送達之效力不生任何影響。
413
裁判字號:
旨:
旅館業停業後申報復業,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旅館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等事項均符合規定,經核准後始得復業,否則即不得重行開始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14
裁判字號:
旨:
證明送達之合法完成,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規定以送達證書為法定證明方法,及送達證書應記載的事項,以證明送達人所用之送達方法已經踐行要件,發生送達效力。對於已記載齊備送達要件之送達證書,除有反證推翻其記載之內容外,應以送達為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15
裁判字號:
旨:
寄存送達程序,本即不以受送達人確實閱覽送達文書或送達通知書內容為必要,僅需符合法定送達方式,即發生法律賦予之送達效力,俾利法律關係及法律效果之確實安定。至於應受送達人於該受達處所有無同居人或受雇人、或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送達文書,均無影響。
416
裁判字號:
旨:
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或非法人團體之資格,其與商號經營人實為同一人格體。故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即屬原處分之相對人,而非利害關係人。
417
裁判字號: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非遇突發狀況,不得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之規定可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文書之送達,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規定。惟行為人遷移新址後,原住地址即非其住所或居所,自難認該原地址為應送達處所。原地址之管理員收受後以行為人遷移不在該處居住而退回時,即難認已完成送達而足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18
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的寄存送達,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的效力,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亦應自送達次日起算。
419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代理人,除與本人有特別約定外,均有收受送達之權限,因此原則上應向代理人為送達,但行政機關若認有必要,亦得向本人為送達。至於送達究應向代理人或本人為之,乃行政機關的權限,由行政機關於送達文書上註明應受送達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20
裁判字號:
旨:
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並無十日之生效緩衝期間,故在未進入訴願程序以前,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自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之送達方法為送達,亦即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21
裁判字號:
旨:
不問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可得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送達效力之要件,作為前開送達方式之輔助、替代手段之寄存送達,亦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地位,即為已足。寄存送達先以送達通知書之黏貼與轉交、置放作為送達方式,再將文書寄存於應送達處所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便利人民隨時就近前往領取,藉以實現送達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22
裁判字號:
旨:
送達處所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三者係屬擇一之法律效果,彼此間並無先決條件之關係,只需送達其中之一,即可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423
裁判字號:
旨: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本件原處分之內容為「罰鍰及限期改善」,其為限制或剝奪當事人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甚明,故作成前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必要,然行政機關交付郵政送達,係使用平信而非掛號,且無法提出合法送達證明,尚難謂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逕行作出原處分,顯有程序上之違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2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救濟程序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被機關陳明者,被告機關不得捨公示送達程序,而逕行主張對於變更前之送達處所為送達係屬合法有效。
425
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離去住所,未向當地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報,且未辦理戶籍變更登記。因此,實難謂有一定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廢止之意思而離去住所,是以客觀上仍應認其設定住所於該地。主管機關依當事人之住所送達原處分書,系爭公文書已處於可支配之範圍,故主管機關依該址而為送達,並無違誤,而戶籍所在地之登記嗣後倘有變更者,應主動辦理變更登記,否則關於送達所生之危險即應由當事人承擔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26
裁判字號:
旨:
對自然人為寄存送達者,必以向其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而未能送達為要件,如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而採寄存送達,其送達即非合法。
427
旨:
行政處分之應送達處所,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應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對此並未明示前開各應送達處所有適用上之先後順序,而所謂居所係指為特定目的而暫時居住的處所,行政機關自應以當事人所指定之處所為應送達處所,若應受送達人已指定一定處所為應送達之處所時,則行政機關自應依該指定之處所為送達,始為合法之送達。故應送達處所並無適用上之先後順序,解釋上行政機關自應以當事人所指定之處所為應送達處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28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29
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其生效時點與私法上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同,採「到達原則」,必須意思表示到達時才生「表示」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30
裁判字號:
旨:
公司法人非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且僅蓋公司章,並無何人為接收郵件人員之證明,自難認係合法送達。
431
裁判字號:
旨:
配偶雖就日常家務有與納稅義務人互為代理人之權限,仍非其委任之代理人,逕向其配偶為送達,並非合法。
432
裁判字號:
旨:
前行政處分為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後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並不能審查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433
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接受郵件人」應由事實觀察,倘實際執行接收郵件職務者即屬當之,其與應受送達人是否基於僱傭關係並非所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34
裁判字號:
旨:
非針對不特定人之書面行政處分無法以郵務送達者,仍應以自行送達或寄存送達之方式為之,不得逕以公告代之。
435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又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 72 條及第 73 條行送達者,即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該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可以收領文書,或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並有難達留置情事時,始得為之,設其送達之處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該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此有最高法院 64 年台抗字第 481 號判例意旨可參。是系爭處分書送達當時,原告實際上已不住在原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於原住所為寄存送達即不合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自不生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3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比例原則為之。本件原告為處理清理砂石,其過程因須經大量用水,故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及引取用水,造成三峽河嚴重淤積等情,有空照圖、照片可憑,且原告從事收取污泥、清洗砂石已有多時,此觀諸員工王顯欽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述已在原告公司工作 3 年、員工亦分別自於 96 年 2 月、96 年 2 月、95 年 6 月受僱用等情,此均有前開刑事案件中之訊問筆錄可稽,故被告鑒於水資源之不可回復性及不可取代性,及原告係砂石業之專業經營業者,竟從事水利法明文禁止之行為,除造成水質污染外,並影響防汛功能,危害下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以原告連續長期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而就其二種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均裁處法定最高額之罰鍰金額 300 萬元,經核其裁量所依據之事實認定並無錯誤,其亦本於水利法之立法目的為本件裁處之考量,並基於專業經驗為系爭違法行為影響之判斷與評價,故其裁量尚無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3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而主管機關對於人民有行政法上違章行為,所為書面處分,應就行為人違章行為事實予以明確正確記載,如違章行為人、日期、地點及違章行為之情形等,而其記載之內容,須達其要件已可得確定的程度,且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其已否正確適用法律,方得謂行政處分已有事實的記載。而行政處分是否合於法定程式,應依既存記載認定,苟既存行政處分書未合事實記載法定程式,因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2 項規定,該條第 1 項第 2款至第 5 款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行為,並未包括違反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事實記載瑕疵,是該瑕疵並無法於行政處分作成後予以補正,而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38
裁判字號:
旨:
建物法第 77 條第 1 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規定,所課予所有權人之責任,係所謂「狀態責任」之一種,其係一種對物責任,狀態責任所致之義務,為一種以物為中心的義務,通常是排除危險,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的義務,此等義務本身並無「人的行為」要素存在。易言之,狀態責任係因而形成,當物之支權人改變時─所有權人改變或具有事實管領能力者改變─,基於危險狀態所形成方狀態責任義務人自然隨之改變,嚴格而言,並不涉及一般所謂權利義務的繼受問題。典型之例,如買受負有違建之建築物者,自應因承受該違建物所有權而成為狀態責任義務人,其因此所負之受罰或違建拆除義務並不因該違章建築非其所建而得以免除其責,理由正在於其所負之責任為狀態責任,而非行為責任。本件原告既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兼使用人,則其主張防空避難室之隔間與室內樓梯,並非其所新增,然要無因此而解免其狀態違規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39
裁判字號:
旨:
受處分人為本件建案之起造人之一,其就訴外人之代行銷售行為要難謂為不知,且訴外人亦持有受處分人之委託書及財務報表,受處分人主張訴外人不具代理權一節殊不可採。受處分人復主張,系爭建案銷售時,溫泉法及溫泉標準尚未訂立,而不應以嗣後訂立之規範相繩一節固屬有據,惟系爭建案既於規範成立後仍繼續銷售,即應受限制無疑。查系爭建案開挖之水井,因泉溫不符標準而不構成溫泉法第 3 條之溫泉定義,受處分人明知水體非屬溫泉,仍以溫泉作為宣傳主要內容,自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虛偽廣告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0
裁判字號:
旨:
受處分人主張其戶籍並非如訴願決定所述於之合法送達之處所,惟戶籍地址不過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且該地址係申請復查時信封袋所載發信人之地址,依日常經驗法則,當為其在申請復查時點之住所或居所,又寄發訴願決定書亦有配偶蓋章簽收,自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1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係指事實上與受送達人有同居關係而言,不以同居人與受送達人設於同一戶籍為必要。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442
裁判字號:
旨:
受處分人固有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之於河川區域內填塞河川水路行為,行政機關雖得依據同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沒入受處分人之挖土機及鏟土機,然依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其他行政法而應沒入機具者,執行機關應於未經司法機關為沒收判決確定,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再為沒入處分,本件刑事判決既尚未確定,行政機關於未知上開要件是否成立之情況下,自不得逕予沒入處分,原處分於法顯有未洽。又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未能合法送達、補充送達時,得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受處分人雖未居住於登記之住居所,惟其於查獲時已表明現居住地址,行政機關對受處分人住所無法送達時,即應對其已報明之居所為送達,行政機關逕行為寄存送達亦難認為合法。準此,原處分與送達方式既均與法有違,受處分人訴請撤銷即屬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3
裁判字號:
旨:
參照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為之通知及領取補償費之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已登記者,依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本件被告依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住址為通知,即屬合法踐行其程序,並無義務查證原告實際住居所。被告就合法寄存送達,業已提出送達證書為證,依其上所記載,郵務人員確實將系爭處分書寄存於台北市派出所,並且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之門首,另一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處所,原告所稱特定人是否看到黏貼文書不影響寄存送達效力;寄存送達並無應將文書交付鄰右之規定;原告並未證明上開記載有何不實之處,原告主張寄存送達不生效力,委不足採。又所謂公示送達者,係指應送達之文書,不能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亦不能以間接、寄存、留置或囑託等方式送達,經行政機關或法院依法定程序公告,於經過法定期間後,發生送達效力之送達方法。本件既經寄存送達,自不符合公示送達之要件,當無公示送達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而所謂「代履行」,係指義務人負有義務而不履行時,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而言。至於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或由指定人員執行後所產生之費用支出,既因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義務而產生,當應由義務人自行負擔,如逾期未繳納者,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規定執行之。另所謂「即時強制」,乃行政機關在有當前之緊急危害,不待行政處分之作成,即於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律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係一種簡化程序之緊急措施,其實質內容可為「直接強制」,亦可為間接強制之「代履行」。又行政執行法就即時強制,並無得收取費用之規定。故在一般情形,行政機關採用代履行之措施時,可以收取代履行費用,惟如因其事態嚴重急迫而為即時強制,反不得收取代履行費用,實非合理。由於代履行費用並非制裁,在即時強制之代履行,比照一般代履行,收取代履行費用,應無不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5
裁判字號:
旨:
訴願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本件原告居住於臺南市,依訴願法第 16 條第 1 項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 條之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 5 日,則核計原告應提起訴願之 30 日不變期間,係自 98 年 7 月 7 日起算,至 98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屆滿,惟原告遲至 98 年 9 月 7 日(被告收文日期)始提起訴願,有加蓋被告收文戳記之原告陳情書附訴願卷可稽。從而,本件原告提起訴願,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訴願機關以其提起訴願逾期為由,決定訴願不受理,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6
裁判字號:
旨:
按送達雖是對應受送達人為之,但為確實將文書送達,即有必要選擇作為應受送達人生活中心之住居所或法人等之事務所、營業所等以為送達處所。換言之,送達處所乃是以與應受送達人之關連性而定。又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須在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始得為補充送達,若將文書送至非屬前揭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應送達處所,縱使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亦不得以補充送達為之。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47
裁判字號:
旨:
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藥物廣告應事先將所有內容報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其目的無非在保護一般消費大眾之用藥安全。從而,宣播藥物廣告者即應受此法律之規範,不得任意變更核准廣告內容而為宣播,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本件系爭酸痛鑽骨紅藥物廣告之內容顯然與行政院衛生署原核定之廣告內容不符,其違反前揭藥事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之情節,已甚明確。行政院衛生署於 95 年5 月 17 日修正公布藥事法後,於 95 年 5 月 30 日以衛署藥字第 0950316266 號函暨所附 95 年 5 月 12 日「因應藥事法修訂廣告相關條文後續管理措施」會議紀錄予各縣市衛生局,依該會議紀錄決議參、提案討論所載,該署不另定藥政違規廣告罰鍰原則,回歸藥事法及行政罰法規定辦理,並尊重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權,由各衛生局依法處理等語,有該函文暨附件附原處分卷可稽。則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上開違規行為,依藥事法第 66 條第 2 項及第 92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原告法定最低度罰鍰 20 萬元,依法核無違誤。原告上開主張均有誤解,不能採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8
裁判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72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1 項、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有關稅捐文書之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依稅捐稽徵法第 1 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乃得為寄存送達。而按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 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 1 份送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且經財政部 94 年 4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24570 號及法務部 92 年 10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20034228 號函釋在案,核並無違立法本旨及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行政機關所屬人員所援用。是經依法寄存送達者,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9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本件縣政府將原處分書對該址送達,卻因「無此人」遭退回,而被處分人並未告知送達地址,故被處分人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收受。縣政府認定被處分人之戶籍地為住所,以郵務送達方式對被處分人戶籍地址寄送處分函,因無人收領而寄存郵局以為送達,其送達應為合法,該處分於寄存時生即送達之效力,故被處分人主張為不可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50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之方法以於送達處所直接對本人送達為原則,以確保本人確實知悉送達文書之內容,其目的在強調「確實性」。至若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等之補充送達,則係程序經濟上不得已之辦法,其目的著重在「安全性」,應送達人是否確實知悉送達文書之內容,往往僅出於法律上之擬制。故補充送達僅須將文書付與應受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等時,即屬合法送達,而不問該同居人等何時轉交應送達之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本件抵價地申請人配偶既已自陳「係因信件上沒有特別註明重要文件,工作忙,就忘記拿給抵價地申請人」屬實,依上揭所述,該原因自不影響系爭函送達之合法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51
裁判字號:
旨:
所謂月投保薪資,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而被保險人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故以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原則上是以勞工之實際薪資,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該月投保薪資因是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之,並投保單位又有覈實申報之義務,加以勞工保險性質上係屬社會保險,其除為保障勞工生活外,亦具促進社會安全之公益目的,故應認保險人具有得覈實調整投保薪資之職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52
裁判字號:
旨:
按人民如因其本身行為導致干擾或危害之發生,當負有責任自不待言,而純粹之不作為亦有成為行政法上行為人之可能,此即「狀態責任」。所謂「狀態責任」,係以具備排除危害可能性為重要考量,而物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對物的狀態原則上應係最為明瞭把握而能排除危害者,是物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干預行政法上是否成為責任人的判斷,係以個人社會表現為判斷標準,苟有違反狀態即應負責。例如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該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實上雖非行為人,也未同意傾倒,但仍有狀態責任,必須擔負排除危害的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為狀態責任人,其並非因與危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而負擔責任,乃係因為對發生危害之物有事實管領力而須負責,故稱之為「狀態責任」。基於行政機關人力物力之侷限性、土地之有限性、生活環境之易破壞性與難以回復性,乃有必要課予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維持土地秩序之狀態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不明時,「狀態責任」之課與更屬維護土地環境不可避免之手段,然不可據此即謂行為人的「行為責任」為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狀態責任」之前提要件。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之適用範圍,應不以一般廢棄物為限,無論何種類型之廢棄物,若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其因容許或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逾期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均應負限期清除處理之責任。至於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自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5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均需行政處分有一望即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始得謂為無效。倘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本件系爭被告稅額繳款書、罰鍰繳款書均載明相關納稅義務人,並依法送達原告,是由行政處分書上之記載,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所定行政處分無效之重大明顯瑕疵要件,縱原告主張為屬實,而此種瑕疵則尚須經調查程序予始得判斷事實,依行政處分有效優先認定原則,此種瑕疵尚未構成同條第 7 款所稱「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之無效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54
裁判字號:
旨:
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本件進口商進口銷售之防焰地毯產品,經下游廠商家輾轉售予位於臺北市之飯店。惟臺北市政府所屬消防局派員會同財團法人防焰基金會人員至該飯店查核,發現現場地毯式樣為圈剪毛地毯,與進口商當初送驗之圈毛地毯樣貌不符,嗣經消防局派員赴進口商公司實地抽查結果,發現進口商確實將未取得防焰試驗合格號碼產品以他款試驗合格號碼產品販售等情,為進口商所不爭,並有消防局製作之防焰認證合格廠商防焰標示使用情形實地調查表、防焰認證合格廠商實地抽查紀錄表及進口商代表人之訪談紀錄表附原處分卷可稽。故臺北市政府以原告銷售未經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之地毯,違反消防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依同法第 39 條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進口商罰鍰,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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