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4620人
1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如未能舉證證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就其受政府機關間接投資之事實發生,有能防止而不防止之情事者,即難逕認系統經營者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
2
裁判字號:
旨: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之區分,原則上可依規範效力是否「一次性或反覆性」作為判斷標準,即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可認定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若屬反覆性者,則為抽象事實關係。
3
裁判字號:
旨: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之建造執照之發給,於審查及作成同意發給建造執照前,應先踐行舉行聽證之法律程序,俾使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展示期間或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時,為意見之陳述,並由主管機關斟酌聽證紀錄作成決定之參考,惟聽證終結後,是否再為聽證,乃主管機關之裁量權限。
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聽證程序,為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應遵循之規範;關於聽證期日之決定,係由行政機關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使當事人知悉後有合理、適當之時間準備參與,並未設有期間限制。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罰上之共同違法,係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所謂「共同實施」,乃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係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至於行為人中部分為故意,部分為過失者,或全部為過失者,均不構成共同違法,而應單獨依法認定其是否符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分別決定是否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無效。本件被上訴人依法定程序經委員會審查並決議通通登錄歷史建築時,系爭建物仍完整,就該建物而言,以「建築物」提報市政會議,尚無不妥;況且就整體系爭公告處分而言,連同系爭建物在內尚有 8 棟建物,形同日式宿舍「建築群落」特徵且具有保存價值,部分雖有毀損但可修復性高,此於系爭公告歷史建築登錄之理由以載之甚明,如此形成歷史風貌或具有地域性特色之區域,亦符合「傳統聚落」之歷史建築定義,而歷史建築依法除「古建築物」之型態外,尚包含「傳統聚落」,是於法上不因原有建築物型態滅失,即遽指系爭處分違法。準此,縱使公告時系爭建物已遭上訴人拆毀,但經被上訴人緊急維護,建材原件等仍留原地,技術上尚非不得回復,且整體亦不影響日式宿舍群落特徵,當不影響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故系爭處分公告時,系爭建物已拆毀,非當然可推斷系爭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而該當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當然無效。上訴意旨所稱系爭建物已拆毀,系爭處分公告當然無效之詞,尚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第 117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前所為全倒之處分違法而應予撤銷之原因須俟本院 94 年 11 月 17 日 94 年度判字第 1804 號確定判決始確定無疑,進而以須俟被上訴人收受上開本院判決時始起算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 2 年除斥期間,故被上訴人於 94 年 12 月 23 日作成判定半倒之該處分,並未逾 2 年之除斥期間為由,維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依上開所述,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且於判決結果有影響,故上訴意旨,求予廢棄,即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按核能發電廠核能機組定期大修後之運轉之審查,法院必須滿足以實踐理性作為評估的標準,超越此等門檻之科技「不確定性」,固然難以根除,且亦為核能發電廠主管機關,在審核核能發電機機大修後運轉時,就審酌「安全影響」、「異常事件」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必須給予主管機關「判斷餘地」。又核能發電廠定期大修後之運轉許可,主管機關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管制辦法」為調查時,對於核能發電廠所採取之措施是否於預防危險之必要性;對於核能發電廠所採取之的防護措施是否乎當時科學技術水平;要求核能發電廠所採取的防範不正常營運情況發生之措施是否充足等,雖不免須有評價性。然就此等評價的確信,行政法院只得審查其合法性,而不是以自己的自我評價來加以取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性質僅係「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尚非得獨自對外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且現行法令亦未規定其應就決議作成決議書或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僅要求其記載案由及決議。則公審會經聽證程序所為之決議,縱未逐一載明不採納意見之理由,亦難謂有違法。
10
裁判字號:
旨:
旅館若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其開發行為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者於規劃時,應自行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查,其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經開發行為許可者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
12
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若非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而係利害關係第三人不服行政處分而循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救濟,須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並不包括事實上利害關係。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無保障特定人之意旨,而該條例第 4 條、第 6 條亦未賦予一般民眾監督主管機關之公法上權利,則其受處分人之股東之債權人,因該行政處分並未直接對其發生法律效果,其僅係反射利益受害,難謂其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故無實施訴訟權能,其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及內部效力,通常同時出現,但同一行政處分,亦有因實際通知之情形,可能對各當事人先後發生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僅於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開始起算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但並不影響該處分已送達、通知或使知悉內容之其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發生之外部及內部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旨:
(一)對於碩士論文既係抄襲而來,自屬以詐欺方法使大學作成授予學位 之處分,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 ,因此對於違法取得之授予學位處分,並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二)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 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 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故行政機關撤銷授予碩士學位之處分並命繳回 學位證書,而竟逾期不繳回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公告註銷 並予作廢或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所舉行之聽證,與都市計畫變更之說明會間尚有不同,不得據此主張免除訴願先行程序而遽予提起撤銷訴訟。
16
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搭船出海垂釣,前往地區非一般漁船所得靠近之島嶼,尤需小船分批接駁,更非常人所會前往之小島,依社會一般通念,均知乘船出海到外島從事海釣活動,常事關國土保安,可能涉及相關法令管制,於出海前本應注意探詢島嶼是否經列為保護或管制區域,如疏未注意,即有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旨:
921 震災受災戶受領慰助金,須以住屋全倒為要件,而系爭房屋是否全倒或半倒,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7 條之 1 規定有因震災受損建築物重行鑑定之機制,是系爭房屋雖經被告判定為全倒,仍有因爭議再行鑑定而改判為半倒,並被追回 10 萬元之可能,而被告係於條件下認定為全倒並發放慰助金,足見本案之信賴基礎本附有條件。大廈既已判定為半倒,被告並作成追回溢領 10 萬元之行政處分,且原告等亦已出具切結書,載明「本大樓如改判為半倒,同意無條件返還半數 10 萬元慰助金」,原告自不得主張其等先前向被告所領 20 萬元慰助金,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更不得執以主張該溢領 10 萬元利益已不存在而無須返還。末按,被告重行作成行政處分,雖距基礎事件發生之時有一段時日,惟係因原行政處分一再爭訟而撤銷,發生重行處分之作業流程所致,並非被告有意延誤,尚難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