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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多數外觀具競爭關係之廠商,倘於投標前即共同協議,合意僅由其中一家廠商投標,其他廠商不參與投標,或雖參與投標惟不為價格之競爭,造成形式上有多數廠商參與投標之假象,而實質係屬假性競爭,致採購案最終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該參與投標廠商之人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又此種欺罔或不正之方法,自足以影響採購之公正,而屬經主管機關事先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屬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規範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法律上之請求權,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認為無須訂定法規命令者,其通知提議人之函尚非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制亦尚未允許人民對此有訴權得以請求救濟。
3
裁判字號:
旨:
人民以書面敘明訂定目的、理由等項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予以處理或答復,惟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4
裁判字號:
旨:
若行政機關已無持有或保管該資料者,當事人自無從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該資料供其申請閱覽及影印。
5
裁判字號:
旨:
人民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依同法第 153 條規定予以處理或答復,該答復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並不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且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因對其權益並無直接之損害,僅屬反射利益而已,不得聲明不服,當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按行為人既以從事販賣桶裝液化石油氣為業,則其對於營業場所得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量,不得超過限量本即有注意及作為之義務,而此亦為行為人所能注意,然行為人卻疏未注意而超量儲存。是以行為人對其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有超過限制總量之情,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之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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