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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旨:
按聲明異議係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上事由不服救濟之方法,聲明異議人如對執行名義存否爭執,尚非屬聲明異議得救濟之範疇。又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僅能就執行名義所列之債務人為形式上之審查,並無實質認定之權,倘無形式上之錯誤,即應准許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前段所明定。其所稱之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其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又辨別行政契約,首須契約之一造為代表行政主體之機關,其次,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符合下列所述其中之一者:(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中列有使行政機關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則可認其為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為改善交通狀況而提供土地闢設長途客運臨時轉運站,並將用地交由汽車客運業者使用及開發經營,其與一般之私法租賃契約並無特定公益目的顯有不同,故此一開發經營契約之性質,應屬行政契約。
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執行名義,並不具有既判力。行政契約當事人所請求之金額,如包含有法定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者,已非單純依行政契約形式記載可得確定之項目,而得逕行執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5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為取代先前命相對人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行政處分,而與之締結行政契約,相對人因此負有完成清理之義務。倘相對人遲未進行清理工作,由主管機關多次函請進行後仍未完成,主管機關遂預估清除所需費用,逕持系爭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屬有據。
6
裁判字號:
旨:
機關與廠商簽訂夜市土地使用權出租經營契約,該契約之性質應屬典型之行政契約。機關與廠商間就增加營運日數事項所為之申請與許可,即為契約關係中之要約與承諾。
7
裁判字號:
旨:
倘債權人之實體權利已不存在,猶依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僅生債務人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之問題。此外,公法上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若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事實,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始發生,則此實體上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酌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乃行政機關單方所為之規制措施,而規制之法律效果,在於設定、變更、廢棄權利及義務,或對權利義務有拘束力之確認。至於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按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從而縱原審縱有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者,惟尚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即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次按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有多項理由,且互相衝突,無以導出判決之結論。是原判決既已就案件爭點敘明其判斷之依據,並將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所述理由亦足以支持其主文,自無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法上之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變動,發生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而言。又因情事變更而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裁量。
11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而為斟酌之標準。警專學校僅請求學生返還於在學期間內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請求,使彼等固有財產未遭剝奪,自堪認系爭約定之違約金金額並無過高情事。
12
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就公法上法律關係締結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依同法第 305 條規定,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則得依同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規定代為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逕以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之觀念通知,移請行政執行分署對義務人為行政執行,其執行程序既不合法,自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14
裁判字號:
旨:
締結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對該契約所規律之標的,於事物上、地域上、層級上均須有管轄權;其管轄權如有欠缺,行政契約即有違法,至其違法是否影響契約效力,則視違法原因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一般無效原因或特殊無效原因而定。
15
裁判字號:
旨:
國立大學系主任之聘任契約,係教師聘任契約外之另一行政契約關係,僅在行政契約未約定或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未規定者,始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大學之組織規程如已就系主任之去職原因明定應依循之法定必要程序者,自不得逕行準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關係之規定解除其職務。
1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契約中對造自願接受執行並同意得逕以該行政契約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等約定,通知對造應於一定期間內繳回課程結訓證書及訓練費用,核係催促對造返還結訓證書及訓練費用的意思表示,僅係單純的觀念通知,不生規制效力,並非行政處分。
17
裁判字號:
旨:
軍醫官科固較諸其他非軍醫官科人員應賠償較多金額而形成差別待遇。然其立法目的係考量國家培育軍費醫學系學生所投入之成本、軍醫官工作特性及待遇、後續賠償金額償還能力、軍醫官提前退伍對國軍總體人員配置、戰力維護之影響,故以提高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數作為管制措施,應為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且對軍醫官科人員衝擊較小,由此足徵其立法選擇之差別待遇,並非出於恣意,且與立法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與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亦無違背。原判決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以「役期以年為倍數單位」作為應賠償金額之計算基礎,難認具有合理關聯性,係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容有未洽,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旨: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因個人因素 1 次受記大過 2 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的現役最少年限者,於現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修正前,按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的比例,賠償所受領的公費待遇及津貼,依同辦法法現行規定,則按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合計總金額的 2 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的比率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旨:
關於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率之設定,除慮及國家所耗支之培訓費用即公費合計費用外,並寓有配合國軍鼓勵軍官長留久用之政策,以免影響建軍規劃之重大公益考量。而軍醫官科人員因來源有限,缺額補充不易,且除平時肩負醫療及戰演訓醫療支援等軍事任務外,戰時尤為維持國軍戰力之重要支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差別倍數之規定,乃將軍醫官科人員與非軍醫官科人員之賠償倍數,予以差別處理,其所採取差別倍數之手段,與維持國軍戰力穩定之目的的達成,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
裁判字號:
旨:
軍醫官科固較諸其他非軍醫官科人員應賠償較多金額而形成差別待遇。然其立法目的係考量國家培育軍費醫學系學生所投入之成本、軍醫官工作特性及待遇、後續賠償金額償還能力、軍醫官提前退伍對國軍總體人員配置、戰力維護之影響,故以提高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數作為管制措施,應為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且對軍醫官科人員衝擊較小,足徵其立法選擇之差別待遇,並非出於恣意,且與立法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與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亦無違背。此外,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並非捨棄實體上異議之權利,亦非表示執行機關可以不遵守強制執行之相關規定。又各機關是否要求須簽立自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後始能離職,乃因進用管道、職務性質、業務可替代性、培訓成本等不同考量而異,事物本質既不相同,即難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有違反平等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
裁判字號:
旨:
土地租賃人主張出租人不顧其租賃權而與地方政府簽簽立之協議書及回饋土地捐贈契約書中所記載之法律關係,應不存在;而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故縱出租人與地方政府簽立行政契約,亦不影響承租人其租賃權,若因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導致承租人無法於土地上自由行使租賃權,此係地方政府是否違反民法第 423 條規定之私法上債務不履行爭議,而與行政契約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
裁判字號:
旨: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攤(舖)位使用行政契約」雖名為行政契約,並約定以該契約作為執行名義,得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依其契約之約定內容觀察,性質上實屬私法上之租賃契約。
23
裁判字號:
旨:
臺北市市有公用土地使用行政契約,係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有機廢棄物堆肥化處理計畫契約書之主契約而訂立之從契約,並非單純以土地租賃關係所能概括之,其性質之解釋應與主契約綜合觀察之。
24
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締結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須經認可者,僅限於行政機關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情形,並不包括人民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26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與合作社間就地下街商場委託管理使用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簽訂之契約,其性質係屬行政契約。行政契約相關用語之解釋,應探求雙方締約時之真意,倘因事後客觀條件變更而非為締約當時所得預見者,自不得單就表面文字為僵化之解讀,否則將流於形式而逸脫契約之精神。
27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就地下商場店舖與承租人所簽訂之契約,就其管轄法院、執行條款及應適用法令等相關權利義務約定觀之,性質上容屬行政契約。
28
裁判字號:
旨:
契約既然已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規定,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意旨,於債務人拒絕返還攤位時,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行,即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以簽訂土地使用行政契約定型化約款之方式,要求合法建物之所有權人事前概括排除所有補償權益,處於較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人或無權占有人更不利的地位,容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247 條之 1 規定之結果,上開約定應屬無效。
30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將所管理之臨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與使用人分別簽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約定由一方提供該市場特定攤位乙處予他方使用營業,他方則須按月繳納使用費,具有達成一定行政任務之目的,並依自治條例之規定設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其性質係屬行政契約。
31
裁判字號:
旨:
按部隊依法律訴訟程序追償軍費生未付清公費,此屬須以行政訴訟之裁判為執行名義之公法上給付,其受理強制執行之權限機關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非行政執行署,倘部隊將須向行政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並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之公費債權,逕以非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移送無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即不生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法律效果。又該非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固應符合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求」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惟部隊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則類推適用民法第 130 條規定,系爭公費債權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
裁判字號:
旨:
轉服志願役士兵於受領志願士兵待遇前,填具志願書、保證書等,以保證其服務義務及應遵循事項之履行,亦應認該雙方當事人有行政契約之訂定
33
裁判字號:
旨:
按我國目前法制並未賦予行政機關就因行政契約所發生之債權請求權,得逕行作成行政處分命為給付,並據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從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未履行行政契約所定之給付義務時,倘經催告未獲清償,必須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行政法院勝訴判決後,始得憑為執行名義並移送執行。債權人如將須向行政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並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逕以非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移送無受理權限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即不生消滅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
裁判字號:
旨:
系爭契約之主要權利義務既僅係公產管理機關應提供系爭場所供相對人使用,相對人則負有按月繳交使用費之義務,與民法租賃要件相當,無涉於人民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自不因系爭契約名稱載有「行政契約」等字義載有相對人同意接受以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即逕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准為強制執行
35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依據臺北市老人自費安養機構進住自治條例之規定,與符合該自治條例所定條件之人民間簽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自費安養中心住用契約」,使其得以申請進住,為履行老人(安養)照顧之福利服務行政任務,雙方間為公法上法律關係,該契約之性質應係行政契約
36
裁判字號:
旨:
違約金多寡將影響當事人是否參與該法律行為,故違約金之金額及如何計算,通常於訂約時即已由兩造共同約定而確定。倘由訂約單方於訂約後片面更改違約金額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自不生效力。故軍校生與學校所簽訂之賠償保證書,應以兩造訂約當時之賠償辦法規定計算違約金。
37
裁判字號:
旨:
按軍費生畢業任官後,因年度考績不合格或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由部隊依法律訴訟程序追償其未付清公費,此屬須以行政訴訟之裁判為執行名義之公法上給付,其受理強制執行之權限機關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非行政執行署,倘部隊將須向行政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並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之公費債權,逕以非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移送無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即不生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
裁判字號:
旨:
零售巿場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關係,係基於高度公法性質之權源、政策與規範而建立,並非政府機關純粹基於商業或經濟考量而出租攤(鋪)位之私法行為,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主管機關與攤(鋪)位使用人間所簽訂之契約,性質上為行政契約。
39
裁判字號:
旨:
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率以年為倍數單位計算之設定,除慮及國家所耗支之培訓費用即公費合計費用外,並寓有配合國軍鼓勵軍官長留久用之政策,以免影響建軍規劃之重大公益考量。而軍醫官科人員因來源有限,缺額補充不易,且除平時肩負醫療及戰演訓醫療支援等軍事任務外,戰時尤為維持國軍戰力之重要支柱,乃將軍醫官科人員與非軍醫官科人員之賠償倍數,予以差別處理,經核其所採取差別倍數之手段,與維持國軍戰力穩定之目的的達成,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0
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因其高權行政基於重大危害公益事由而有必要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應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及以書面通知契約相對人關於其所欲單方面變更契約之事項,並容許契約對造之人民有拒絕履行變更後契約義務之權利,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1
裁判字號:
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乃國防部基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之授權訂定,就同條第 1 項之申請,申請人所屬人事權責機關辦理之程序,及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等為規範,其內容明白規範須副知申請人填具記載自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後,始得依有關規定辦理退伍手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而申請提前退伍者與所屬機關約定,日後未如實給付賠償金時自願接受執行,並簽立切結書,所屬機關則先允許其於實際賠償前准予提前退伍。退賠辦法此一要求簽立切結書之規定,與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間,可認為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348 號解釋理由例示說明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方式如志願書之類,惟並非以志願書或招生簡章為限,只要學生確有入學,如學生手冊均可成為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內容。又學校招生簡章有關軍費生經考核不適服現役致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所應賠償範圍,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相同,則學生自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3
裁判字號:
旨:
提起任何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均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如可以用其他更符合事實需要的有效途徑,達到請求保護目的之情形,通常認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當事人間已締結行政契約,並約定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如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應認欠缺保護必要,自應予以駁回。因此,協議書已在兩造間就當事人接獲賠償通知後如未依約繳納賠款則自願接受強制執行達成意思表示合致,相關權利義務規定明確,並書立協議書,符合行政契約之締結要件,締約雙方自均應受該行政契約款項之拘束。故請求給付賠償費用既得以協議書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其另訴請求法院判決,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4
裁判字號:
旨:
軍事學校軍費生畢業任官後,經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尚有役期未服滿,而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項及第 4 條第 6 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應賠償金額。又軍費生所涉之罪雖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本案請求權基礎為兩造簽訂之賠償切結書、分期償還在校費用協議書等文件,其法律效果並非基於行政處分之效力,其縱已就遭核定不適服現役之行政處分起訴確認無效,無論訴訟結果如何,均與兩造簽訂之行政契約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5
裁判字號:
旨:
提起任何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均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具備權利保護必要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訴訟如可以用其他更符合事實需要的有效途徑,達到請求保護目的之情形,通常認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復按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前段、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間已締結行政契約,並約定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當事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應認欠缺保護必要而予以駁回。本件雙方當事人已就提前退伍應償還公費爭議簽訂協議書,由協議書所載內容可知,兩造已就於接獲催繳通知後如未依約繳納賠款即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事達成意思表示之合致甚明,且相關權利義務規範明確,堪認協議書符合行政契約之締結要件,兩造自均應受系爭協議之該行政契約款項之拘束,乃屬至明。當事人請求償還公費,本得持協議書為執行名義,逕行對另一造聲請強制執行,詎其捨此不為而另訴請求法院判決,依前開說明可知,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與土地出租人間簽訂協議書及回饋土地捐贈契約書,所捐贈之土地範圍及於第三人之租賃範圍。前述捐贈之行政契約並無以公權力介入承租人租賃權之情形,亦未約定得對第三人(承租人)強制執行,況承租人得對抗土地出租人之權利並不會因為該捐贈契約生效而減縮,承租人仍得本於既有之權利對抗受捐贈之行政機關,承租人之租賃權自不因該捐贈契約而不存在或致失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7
裁判字號:
旨:
違反法律之規定而逕行免除人民義務之行政契約,因該約定之一部無效而全部均無效。
48
裁判字號:
旨:
若以印尼籍人士曾因依親在台居留,並曾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於尚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期間,以一般健保身份就醫,而使健保局誤認其具投保資格而支出醫療費用,此自有形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惟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我國行政法上雖無明文規定,但其法律概念,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79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9
裁判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問題,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期間,惟類推適用 15 年期間後,若自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施行後,殘餘期間較該條項規定之 5 年期間為長者,則類推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 條第 2 項等規定,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 5 年時效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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