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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健保署與醫事服務機構間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原則上僅受「法律優越原則」之約制,該行政契約所引用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關醫事服務對價之約定,既無違反法律規定,且其性質也無不得約定之處,應無無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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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若欲在單方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之際,一併發生法律明定之附帶性法律效果者,對於契約對造所提「合意解約或終止契約」之要約,即不應為「承諾」,使該行政契約歸於消滅,亦即不得以立基於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消滅後,再主張行使單方解約權或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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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教育部補助未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大專院校實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申請作業要點係由學校提報計畫向教育部申請撥款予該校,以補助該校所提報特殊優秀人才薪資,達延攬、留住該特殊優秀人才而提升該大學教學研究或服務績效之目的。因此,學校提報之計畫須載明申請適用對象之背景及未來績效對學校特色發展策略之助益,學校為執行計畫且得編列配合款併將經費之運用報部審核,經教育部綜合考量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此補助之受益處分相對人乃學校,學校提報之特殊優秀人才僅係補助款項之適用對象,學校有將補助款及自身之配合款,發給受補助之教師,且就受補助對象提出之績效自評報告,有為績效自評報告之初步審查,並轉送教育部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與私人間進行雙方性溝通、協商後,雖有所結論,雙方當事人且均期待對方將依協議行事,但就該協議不具法拘束力亦具有共識時,不問該協議是否形諸書面,此種非正式協議,核屬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行為,仍非屬行政契約,而係類似於學理上所稱之「君子協定」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2 項有關行政機關之補償責任規定,應係在行政契約有事前未預見之公益需要而經終止時,提供作為合理損益分擔之填補規定,並未排除當事人尚得另為任意約定之可能,應不屬強制規定性質,更非禁止規定,若簽約時有具體約明解免行政機關之賠償或補償責任,應非法所不許
6
旨:
教育部為延覽及留任特殊人才,提供補助款予學校,並由學校以行政契約方式將補助款及學校所提供之配合款給予教師。倘該行政契約因教育部撤銷原核定而使補助款失其效力時,則同為補助特殊優秀人才為目的之學校配合款,自亦一併失其效力。
7
旨:
退撫基金會所為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處分(即發還通知),乃係屬於須經當事人協力(申請)始能合法作成之行政處分。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係屬人民在行政程序上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如有瑕疵,即足以影響該發還行政處分成立之合法性。
8
裁判字號:
旨:
違反法律之規定而逕行免除人民義務之行政契約,因該約定之一部無效而全部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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