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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捷運局為辦理聯合開發所訂定之甄選投資人須知,僅係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引誘,尚難謂屬要約之意思表示。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辦理聯合開發案先行函詢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意願優先投資並以公告對外徵求投資人,核屬機關締約行政契約前選擇或決定相對人之程序中行為,尚難謂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3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指定特定銀行擔任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使其取得一定期間內發行彩券之權利,核屬行政處分,與當事人間立於平等地位,以協議方式約定彼此權利義務而締結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顯然有異。
4
裁判字號:
旨:
大學教師之甄選聘任,攸關大學教師素質水準,對學生之受教權益亦有影響,較諸核聘處分相對人信賴該處分可得之利益為大,故尚無「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之不得撤銷情事。
5
裁判字號:
旨:
教師敘薪之核計,涉及教師敘薪核計公平性之公共利益,顯然大於教師個人之利益,故學校依職權撤銷違法之敘薪通知,自屬合法。
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7
裁判字號:
旨:
教育部補助未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大專院校實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申請作業要點係由學校提報計畫向教育部申請撥款予該校,以補助該校所提報特殊優秀人才薪資,達延攬、留住該特殊優秀人才而提升該大學教學研究或服務績效之目的。因此,學校提報之計畫須載明申請適用對象之背景及未來績效對學校特色發展策略之助益,學校為執行計畫且得編列配合款併將經費之運用報部審核,經教育部綜合考量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此補助之受益處分相對人乃學校,學校提報之特殊優秀人才僅係補助款項之適用對象,學校有將補助款及自身之配合款,發給受補助之教師,且就受補助對象提出之績效自評報告,有為績效自評報告之初步審查,並轉送教育部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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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高中教師甄選簡章記載以公告及網路公告為送達之方式,已足達到 對特定人個別為送達之效果,尚難謂其錄取通知有違送達之規定。(二)除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外,雙務行政契約原則上應尊重當 事人之約定,當事人未約定之事項,始有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之必要。
9
裁判字號:
旨:
(一)按國家發行彩券之行為,基本上具有公法性質,而國家將彩券發行 專屬權之委託行使,亦應具有公法性質。從事務之性質以觀,發行 機構之甄選與指定,主要著眼於參與競逐的民間機構是否具備足夠 發行彩券的主客觀條件,除是否具備足夠之資力、信用及軟硬體設 備外,尚須檢視能否確保彩券發行目的之達成,故應容許主管機關 以行政處分決定發行機構之可能性。是以,財政部依公益彩券發行 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及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指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之公告,係直接使發行機構取得運 動彩券發行之利益,並課予其限期發行運動彩券之義務,核屬主管 機關所為單方規制行為,而非基於雙方之合意而成立,其性質應為 行政處分。又因運動彩券之發行事涉公益,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於發 行過程中,多有需主管機關行政介入,甚至同意核准後,才能繼續 進行,與行政契約中行政機關與人民立於平等地位協商或約定彼此 權利義務並不相同。主管機關與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間運動彩券發行 之法律關係並非行政契約,而係行政處分。(二)按行政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 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 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係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賦予行 政法院對於撤銷訴訟合於規定之情形,得為自行確定金額之判決。 此種判決變更或代替給付內容之權限,乃涉及行政處分之變更亦即 部分撤銷之情形,故其前提要件應為行政機關就其給付之核定或確 定,並無行政裁量或判斷餘地之情形或裁量權因特殊情事而收縮至 零之情形,始得為之。是以,主管機關應依已同意變更之 98 年發 行計畫中財務規劃保證盈餘金額核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負擔之 98 年保證盈餘,其裁量權因而收縮至零,故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得予以變更並確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 98 年應繳納之保 證盈餘金額。主管機關取得溢繳部分金額之法律原因既溯及失其存 在,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領溢繳部分金額,致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受 有損害,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自得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如數返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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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誠信原則乃一般法律原則,獲選擔任彩券發行機構之銀行亦應併受該法律原則之拘束。故除因景氣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經主管機關同意調整者外,發行彩券之銀行尚不得任意變更或自行調整銷售型態模式及保證盈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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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債務人如主張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自應負舉證責任。若債務人本應依約履行所負義務,如不為給付,除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外,自應負遲延責任,此參考民法第 230 條之立法規定。對於出賣人自行產製買賣標的物者,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無法在期限內交付標的物者,即屬有可歸責之事由;其委由他廠商產製者自應以同等之注意義務防免遲延給付之事實發生,如怠於注意,致未委託具產製能力或履約信譽良好之廠商,而發生非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自應認其就遲延給付具有可歸責之事由,不得諉責於供應廠商之過失,而卸免其應負之出賣人擔保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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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轉服志願役士兵於受領志願士兵待遇前,填具志願書、保證書等,以保證其服務義務及應遵循事項之履行,亦應認該雙方當事人有行政契約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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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與人民簽訂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製作合約書,性質上係屬扶植我國電影產業、培育電影相關從業人員,以促進電影藝術及文化發展,甚或是有益於觀光、國際行銷、厚實國家軟實力等行政目的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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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教育部為延覽及留任特殊人才,提供補助款予學校,並由學校以行政契約方式將補助款及學校所提供之配合款給予教師。倘該行政契約因教育部撤銷原核定而使補助款失其效力時,則同為補助特殊優秀人才為目的之學校配合款,自亦一併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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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開評選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性質上與行政契約締結前之程序規定相當,且屬多階段之行政程序。是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公告,性質上核屬行政機關為選擇或決定締約相對人之程序中行為,並非要約意思之表示,充其量僅屬要約之引誘。
16
裁判字號:
旨:
關於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僅於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始準用民法之規定。而有關行政契約之終止,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明文規定,僅於為防止或除去對於公益之重大損害,且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規定依該條項所締結之行政契約為雙務契約。對此行政機關倘未因協議書而負有任何給付義務,即非雙務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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