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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公告之實施時程,定有始期,且須俟法令修正後,再據以實施,則計畫施行時,法律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均已施行,故發布公告時,預先設定始期並以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據,縱將來具有對人民權利義務影響之效力,自難謂有違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同法第 250 條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所謂上訴聲明,係指上訴人求為判決如何廢棄或變更高等行政法院之聲明而言,並不得逾越各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所為聲明之限度。而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斟酌當事人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自為事實上之判斷。若當事人利用上訴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自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負擔本身具有實質之規制內容,亦為獨立的行政處分,不同於期限或條件。又負擔雖受主要處分效力之影響,於主要處分被撤銷或廢止時一併失效,但如主要處分仍有存續力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所附負擔之義務者,除得廢止主要處分外,並得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4
裁判字號:
旨:
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既然並未給予十日之生效緩衝期間,故在未進入訴願程序以前,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自仍應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5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都更審議委員會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時,應就實施者所擬具之計畫內容為實質之審查。而都更審議委員會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時,如未達得以徵詢無異議方式為議案決定之情形,主席即提出決議建議,未經表決,逕以無異議方式為議案之決定,即有未依法為決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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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構成行政法院判斷事實真偽之證據評價基礎,乃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行政訴訟係採職權調查原則,對於所有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無論對任何一造當事人有利與否,都必須用於心證之形成,而不能有所選擇,且負有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 133 條之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而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三性之要件,此三項專利要件審查順序並具有層升關係,須符合前一要件後,始審查在後之要件是否符合,如前一要件不符合,其後之要件即無庸審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所謂聲明不服,於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係指提起行政訴訟。故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記載不服處分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且主管機關如未將經聽證作成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對利害關係人為送達者,尚不影響該核定處分已因合法送達相對人而對外發生效力之結果。
9
裁判字號:
旨:
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本件核准時專利法第 22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而發明專利權違反上開專利法之規定者,任何人得檢附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上開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由於文字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固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旨: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係請求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其遭否准而提起行政訴訟,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雖然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三上訴人均有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惟申請人僅其一上訴人,其餘上訴人並非申請人,其即非因否准處分而權利在法律上直接受侵害之人。按依同法第 4 條第 3 項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即原則上以因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為限,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姑不論申請人係提起同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並非提起同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且駁回申請課徵反傾銷稅僅事實上對其餘上訴人有利害關係,其餘上訴人主張其係受有損害之利害關係人,依同法第 4 條第 3 項,有訴訟實施權之詞,尚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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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計畫如對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人之權利或義務,直接發生創設、變動消滅或確定之法律效果者,性質上屬於一種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又確定計畫機關就計畫所為之准駁決定,係對計畫主體及利害關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如具有對外之性質,應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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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2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是以,對於原確定判決追加再審事由,應於原確定判決送達翌日起算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始為合法。縱認所主張之再審理由,有發生或知悉在後情形,惟提出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追加再審理由,已逾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則提起再審之訴即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旨:
在傳播領域,多元化一直是媒介追求的目標,亦是捍衛其他價值與利益的方法。媒介如何發揮民主、公共特色以達多元認同主體間的相互尊重,亦成為媒介多元化的重要課題。同時,面對當代社會中政治力與經濟力的結合,媒介多元化的具體實踐已被視為抗拒媒體單一化與集中化,提供更多選擇,反映社會差異,落實言論自由與保護少數族群傳播權益的重要理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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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性質僅係「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尚非得獨自對外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且現行法令亦未規定其應就決議作成決議書或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僅要求其記載案由及決議。則公審會經聽證程序所為之決議,縱未逐一載明不採納意見之理由,亦難謂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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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係實施者獨立以其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從而申請都市更新案件若遭駁回,依法應只有實施者具備當事人適格提起救濟。法令上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實施者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第三人即不可能因主管機關之駁回該項申請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申言之,申請都市更新之實施者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請案件固經行政處分駁回,並可能導致公司因此而虧損,惟實施者既係公司,縱因此受有損失,對公司股東而言,亦僅係經濟上之利益,並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公司股動並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亦非利害關係人,其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訟,乃欠缺訴訟權能,屬當事人不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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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5 款規定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後,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損失者,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請求給予合理補償。至於人民是否確因廢止合法授益,致有信賴利益之損害,乃其損失補償請求是否有理之問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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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都更事業計畫之聽證程序中,住戶已親自到場出席聽證會,且其所提出之意見亦經充分討論並作成聽證紀錄,該聽證程序即已確保住戶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64 條之要求。
19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所舉行之聽證,與都市計畫變更之說明會間尚有不同,不得據此主張免除訴願先行程序而遽予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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