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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人民對於官產爭執為其私有者係屬私權關係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 審判該管行政官署僅能以代表國家資格出訴或應訴要未可遽以行政 處分或命令強行處理(為地產爭執事件)(二)行政處分若因欠缺法律上之要件而無效時其外形上之事實既經成立 則應受有效之推測須由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訴願官署 或行政法院撤銷其效力方不能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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