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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公共照明設備節能減碳補助作業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經本所審查同意後,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節能燈具裝設,並於完
    工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辦理經費核銷:
(一)完工報告書。
(二)領據及管委會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三)公共照明設備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彩色照片。
(四)詳載修繕項目及金額之廠商出貨證明、發票或收據。
(五)其他經本所指定之文件。
    前項核銷,本所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協助辦理。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5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公共照明設備汰換說明表(附件二)。
              前項文件如有缺漏且未於本所通知期限內補正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6      六、經本所審查同意後,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節能燈具裝設,並於完
              工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辦理經費核銷:
          (一)完工報告書(附件三)。
          (二)領據及管委會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附件四
                )
          (三)公共照明設備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彩色照片(附件五)。
          (四)詳載修繕項目及金額之廠商出貨證明、發票或收據(附件六)。
          (五)其他經本所指定之文件。
              前項核銷,本所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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