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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十二人及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由市長派(聘)兼之
              。
              未列本會報委員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報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8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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