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十二人及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由市長派(聘)兼之 。 未列本會報委員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報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8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